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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打假月典型案例展示(二)—— 新纶新材证券虚假陈述案

发布时间:2024-06-25 02:21人气:

  2020年5月24日晚,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原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新材公司)发布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认定被告信息披露违规违法,并对被告给予相应处罚。

  依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在 2017 年 4 月 25 日发布的《2016 年年度报告》中作出虚假陈述,故本系列案虚假陈述实施日应为 2017 年 4 月 25 日。

  本所律师主张本系列案虚假陈述揭露日为《关于公司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的公布日即2019年6月26日。该公告发布后,新纶公司股价连续两个交易日跌停,对证券市场起到了强烈的警示作用。因此主张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9年6月26日。

  3、基准日:基准日为 2019 年 7月 30 日,基准价应为5.39 元/股

  基准日为自揭露日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故2019 年 7月 30 日为本案基准日。经计算,本案基准价为5.39 元/股。

  二、 新纶新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了新纶公司股票,且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至基准日前因卖出,或者至基准日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均推定为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本系列案不存在交易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应认定原告的投资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

  由于新纶新材公司在本系列案中虚增利润占比较高(最高甚至达到了当期利润总额的 142.73%),虚增应收及利润持续时间长达三年,新纶新材公司主观恶性较强,应当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三、关于新纶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及具体数额问题。就系统风险本院依法委托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进行评估核算,该公司出具《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并就系统性风险做了相应的扣减。在扣除系统风险后,被告新纶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从法院判决书来看,法院对本所主张的三日一价(也就是我们惯常所说的索赔区间)予以确认,判定投资者的投资损失与新纶新材公司虚假陈述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新纶新材公司应当为自己的违规信息披露行为承担责任。

  截止目前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股民可以起诉索赔的上市公司包括:东方网络、亚太药业、宁波东力、中信国安、天娱数科(原天神娱乐)、香溢融通、昊华能源、胜利精密、飞乐音响、长园集团、惠而浦、每日互动、新纶新材、粤传媒等上百家上市公司。和记app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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