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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四中案例题的解答步骤

发布时间:2024-06-26 10:49人气:

  据统计在司法考试的四卷中,第四卷的平均分值是最低的,大家一般都认为只要把前三卷的内容掌握扎实了之后第四卷主观题便迎刃而解。因此在前期的复习过程中,大家往往注重对客观题的复习,在做模拟题时往往也只做其中的前三卷,第四卷往往弃之不看,但是最后结果却事与愿违,大部分考生都是因为第四卷分值较低,从而与成功失之交臂。

  因此大家在复习时同样抓紧对主观题的复习。最后的一段时间,大家应开始对卷四的复习。在卷四中,案例题又占据了其中的一大部分分值。针对案例题我们主要按照以下步骤来进行解答:首先浏览问题找出题目考查的知识点,和记官网然后回忆相关知识点的基础理论,结合案情来进行解答。在此我们来以2008年卷四第二题为例来为大家分析案例题的答题步骤。

  (2008/4/2)案情: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评估。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当周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1万元送给周某。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

  当我们接触到案例题时可以先看他的问题,带着问题去阅读案例,从本题问题我们可以看出,本案例考查的知识点有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别、共同犯罪中犯罪数额的确定、相关犯罪即遂的标准、单位行贿和个人行贿的区别、数罪并罚的情形及共犯。由于下面的问题基本上以第一问为基础,因此我们要回忆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别来进入案情。从案情中我们可看出本案不符合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特征,而是采取隐瞒的方式将公款予以非法占有,符合贪污罪的特征。然后再看第2问,第二问考查的是共同犯罪中犯罪数额的确定。回忆以往基础知识理论我们知道共同犯罪中的罪犯应对总数额负责,而不是只对个人所得部分负责,因此第二问的答案为徐某与顾某应对100万元的贪污总数额负责,此外,用于行贿的1万元也应计入贪污数额。后面的题目按照这种案例题的答题方法即可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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