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推定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公民的倾斜保护,是公众安全的一道“护身符”,但并不意味着这是一种绝对的、无条件的义务,如何平衡其中的价值取舍、如何将其中的情理法有机融合,从而准确的传递法律的善意和司法的温度,在此,分享我们河口法院民事法官们的一些做法和思考。
之所以说调解优先,是因为此类案件往往与个体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受害一方情绪十分激动,对于他们来说不单需要金钱上的补偿更需要情感上的慰藉和修复。
令我感触比较深的是一起刚年满16周岁的少年溺水死亡家属索赔案。一个鲜活的生命在一次下水后就逝去了,这样的事总是既让人难以接受又痛彻心扉。少年的父母听到孩子的死讯后,从外地赶到当地,情绪非常激动,多次后诉至法院,要求其工作的公司及水塘管理者共同赔偿80余万元。对逝者最好的告慰就是还原事实,对生者最好的抚慰就是公正处理。但由于事发现场没有摄像头,各方当事人对于关键事实的举证都遇到了障碍。考虑到孩子去世给其父母的打击以及后续的执行工作,我们决定进行调解。但是如何才能找到各方都能放下争议、共同接受的平衡点呢?经过梳理,我们认为调解的关键是最大程度的还原事实,让事发时远在外地的少年的父母了解当时的情况,正确面对孩子已经去世的事实。于是我们想到用一镜到底的拍摄手法,从少年的宿舍开始,记录了其生活环境,再沿着事发当天监控录像显示的行进路线一路来到事发池塘边,发现此处有明显的下水点,再结合公安机关拍摄视频中少年钥匙、衣服和鞋子整齐摆放在岸边的情况,基本可以推定他是洗澡溺亡的事实。少年的父母看到视频后崩溃大哭,待其情绪稳定后,我们耐心向他们分析释明案情和法律的规定,以及案件中对他们不利的因素,与他们的代理人进行了全面的法理辨析。向各方当事人充分释明合同中对工作人员年龄的限制,以及停车场未设置围墙,缺乏与水塘的有效隔绝等各种影响案件裁判的有利和不利因素,多次与被告方进行沟通,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少年的父母得到了适度合理赔偿。至此,这场令人揪心的争议尘埃落地、圆满解决。
近三年来,河口法院审结涉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的案件51件,其中涉及死亡和伤残的30件,共调撤11件,调撤案件均按时履行完毕。事实上,此类案件的调解过程实际也是受害一方逐步接受自身受到创伤或是亲人去世的事实的过程,通过换位思考的沟通和调解,当事人既解“法结”,更化“心结”,最终实现案结事了。
张军院长在今年两会报告中提出,“校方已尽必要教育管理责任和救助义务,法院判定学校不担责”,“医疗机构善尽诊疗义务或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不担责”。这样的小案上了最高法院的工作报告,主要也是因为面对学生、病人等相对,如何为学校、医院等公益单位的安保义务划界,利益平衡实属不易,法官办案更是面对多方压力和重重阻力,在“情理法”的交织下需要给当事人一个说法,给社会立个标准。对于此类案件,我们坚持的基本办案原则是:对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主体范围和责任范围把控精准,不因当事人的缠闹,而使不应担责的人承担责任。
比如,龙某擅自翻越防波堤下海捕捞溺亡家属索赔案中,龙某的家属将海堤管理者某投资公司、建设者某采油厂都起诉到法院。但从现场可以看出,事发海域的路边建设有一米多高的混凝土挡浪墙,挡浪墙上架设了防护网,在挡浪墙上多处涂写了警示标语,在挡浪墙向海一侧设置有数米宽的扭工字块体区域,可以看出,涉案区域明显不属于经营场所或对外开放的公共场所。龙某翻越海堤摸海螺的活动,亦非某投资公司组织的群众性活动,某投资公司并非民法典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人。而某采油厂也早在多年前将海堤移交地方。最终,该案认定某投资公司对龙某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某采油厂无管理职责而均未判其承担责任。
例如,丁某在某超市摔倒受伤索赔案中,我们认为,某超市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有义务保障地面的平整和通行安全,其未完全尽到该义务,且对于路面的损坏未及时修缮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导致丁某摔倒的原因之一,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有谨慎的注意义务,当购物篮卡住时,其应就周围环境做充分了解及风险辨识,但其对于自身安全疏于注意,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最终认定超市对丁某的人身损害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和责任承担需要法官在个案中结合常理常情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多维度分析,以寻求安全保障义务人与受害人之间权益最大限度的平衡。
“情理”融入裁判,是对法官更高的要求,它要求我们的每一份裁判都应当成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言书。就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村民私自上树摘果坠亡索赔案”,判决驳回索赔人的诉讼请求,让不文明出行人自行承担损害后果,倡导了与新时代相匹配的社会文明,促进了文明共善的公序良俗。
龙某翻越防波堤下海捕捞溺亡案的判决结果,亦倡导了良善的价值观,有助于形成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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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河口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设“法官说法”、“小案不小办”、青少年法治讲堂等栏目,加强普法宣传力度,通过以案释法,为社会树立行为准则、提供价值引领,助推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情理法”交融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特点,也是中国法文化中长期积淀的传统。我们将始终秉持对法治的敬畏和信仰,努力在法律框架内融入情理法,用更有力量、更有温度的司法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原标题:《“三强三优”专项活动|案例分享会 以情理法融合传递司法温度——以审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