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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法院一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发布时间:2024-06-23 19:39人气:

  和记官网202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

  2024年1月27日上午,被告人戴某某饮酒后驾驶小轿车,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前周路驶往体育场路,后又驾车回家,沿文居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文居街金桥党群服务中心路段时,与前方等红绿灯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4.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戴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戴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何某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日作出(2024)浙0111刑初17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人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戴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何某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宽处罚。

  危险驾驶罪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2023年12月13日印发,2023年12月28日施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醉驾中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从重处理。本案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4.2毫克/100毫升,参照同类案件,其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戴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

  依据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秉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在该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危险驾驶案中,可依法从宽量刑。鉴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对刑期本身为拘役的酒驾案件中如何体现从宽处罚的政策,可按照从宽幅度,扣减相应的拘役天数而非月数,能较为妥当的综合“从重”以及“从宽”情节。本案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三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的量刑建议适当,故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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