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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参考案例选介:从法官现场炒辣椒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运用

发布时间:2024-10-21 04:18人气:

  和记官网原告车某玲诉称:朱某芳拆除其房屋的承重墙,擅自改变厨房位置,穿墙凿洞打通电梯风井的墙体用来排放其厨房油烟,污染整个楼层,损害其身体健康。故请求判令:朱某芳将1103房承重墙恢复原来的样貌,厨房恢复到原来的位置,风井墙壁上所凿洞口封住填平。

  被告朱某芳辩称:其未拆除承重墙。油烟不会对车某玲产生任何影响,油烟通风口在走廊,双方都是锁门的,油烟不可能会跑进室内。

  法院经审理查明:车某玲居住的1203房与朱某芳居住的1103房为同一建筑内上下相邻的房屋。朱某芳改变1103房屋内格局,将原来的厨房变更为房间用途,在靠近入户门的客厅部分划出大概3平方米的空间作为厨房,厨房的油烟管是从靠入户门位置通向电梯旁的通风管。根据平面图可见,朱某芳拆除的墙体不属于承重墙。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粤0104民初44725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车某玲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车某玲以朱某芳改变厨房位置,排放油烟导致车某玲熏呛在内的众多损害为由,提起上诉,并申请对其遭受油烟熏呛的情况进行现场勘验和对成因进行鉴定。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勘验,在1103房现有厨房现场炒辣椒并打开油烟机。片刻之后,在1203房对应1103房厨房的房间内可以闻到炒辣椒的油烟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2日作出(2022)粤01民终1669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朱某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1103房的厨房恢复到原来的位置,并将通风管墙壁上凿的洞封住填平;二、驳回原告车某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朱某芳改变厨房位置虽然方便了自己,但是应当以不影响相邻方生活为前提。朱某芳改变厨房位置后,将厨房油烟管接入电梯旁的通风管内,根据二审现场勘验结果可知,1103房厨房所产生的油烟可以弥漫至1203房的房间内,足以对车某玲的生活造成影响,降低其居住品质。朱某芳擅自改变厨房位置并将油烟管接入非专用排烟的通风管内,有一定的安全隐患,且该行为损害了相邻方车某玲的合法权益,车某玲诉请要求朱某芳将厨房恢复到原来位置以及将通风管墙壁上凿的洞封住填平,依据充分,予以支持。鉴于朱某芳拆除的不是承重墙,车某玲要求恢复承重墙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车某玲油烟熏呛与朱某芳改建厨房等行为存在关联,无需启动鉴定程序。故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改判。

  当事人对相邻损害事实及发生原因难以自行举证证明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现场勘验、实验等方式固定证据。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无需启动鉴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修正)第105条、第124条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44725号民事判决(2021年12月27日)

  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民终1669号民事判决(2022年4月12日)

  ——《车某玲诉朱某芳相邻关系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18-2-053-001)》解读

  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科学的证明方法,对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化解矛盾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在当前民事审判活动中,借助鉴定解决事实认定中的专门性问题已十分普遍。然而,审判实践中一些本来通过对现有证据的举证质证即可得出心证结论的问题,也被冠之以有待鉴定方能查明相关事实的专门性问题,进而通过鉴定导致案件审理人为复杂化。例如,在相邻关系纠纷中,相邻损害事实往往贴近实际生活,如果不恰当地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不仅不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甚至还会激化矛盾。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时,应当注重通过开展现场勘验固定证据,并合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查明案件事实,以更加经济、高效、接地气的方式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避免程序空转。对此,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车某玲诉朱某芳相邻关系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18-2-053-001)》的裁判要旨提出:“当事人对相邻损害事实及发生原因难以自行举证证明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现场勘验、实验等方式固定证据。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无需启动鉴定程序。”这就结合本案例的情况,对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查明案件事实作了明确,为类似案件裁判提供了指引。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民事诉讼法明确将勘验笔录规定为证据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据此,法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可以亲自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将查验的情况和结果制成笔录,即为勘验笔录。在勘验的启动上,无论当事人申请勘验还是法院依职权进行勘验,都需要以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为前提。这种必要性,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一般而言,可以从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是否属于要件事实中的重要事项、是否属于勘验标的的性状可能发生变更的情况、待证事实是否已经清楚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当然,勘验也不应狭隘的理解为前往现场查看情况,更不能浮于表面、流于形式,应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现场具体情况灵活处理,例如做实验、还原现场情况等方式。

  在相邻关系纠纷中,部分相邻损害事实具有特殊性,当事人难以自行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固定证据和还原事实,必须通过亲临现场感受的方式才能予以认定,如空调热风侵袭、光污染及油烟熏呛等。本案例中,基于被告改变厨房位置而排放油烟熏呛原告的影响看不见、摸不着,原告客观上难以单方面有效举证。如果简单机械地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分配举证责任,很可能出现明显违背基本常识的裁判结果。此种情况下,二审法官在现场勘验时采用了炒辣椒的方式,让双方当事人现场直观感受油烟熏呛的影响,并通过制作勘验笔录的方式固定证据,用简单的方法解决了原告举证难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勘验过程中,可能会涉及专门性的问题。对于这些专门性问题,如果不超过一般人常识的范围,勘验人即可以作出判断,则没有鉴定的必要。但如果法官无法通过勘验的方法查明专门性问题,则需要在勘验过程中进行鉴定。司法实践中,一般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人民法院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人民法院认为申请鉴定的事项系可以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认定的事实,系可以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查明的事实,或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不予准许。

  在相邻关系纠纷中,一些相邻损害事实是当事人可以直接感受到的,其发生原因并不需要高深的专业知识即可作出判断。在此情形下,应当优先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查明相邻损害事实,只有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难以查明的,才宜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本案例中,原告不仅申请现场勘验,还申请对油烟熏呛的成因进行鉴定。法官通过错开居民做饭的时间,现场炒辣椒并打开油烟机,排除了其他居民做饭的影响,通过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认定原告家中的油烟味系来自被告家的厨房。以上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过程,不仅符合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足以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也符合人民群众直观而朴素的认知。反言之,如果同意原告申请进而启动司法鉴定程序,鉴于油烟成分的复杂性,不一定能够遴选出合适的鉴定机构,且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亦不会优于上述方案。

  法律的适用离不开具体、生动的实践活动。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过程,是证明评价的过程,是客观见之于主观的过程。在证据认定过程中,要求审判人员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案件的全部证据进行整体上的评判,进而作出合理的事实认定。本案例针对相邻损害事实的特殊性,没有简单、机械分配举证责任,而是通过勘验、现场做实验等方式,在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简单、直观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未启动鉴定程序,以符合证据规则和人民群众认知的方式明辨是非、定分止争,既提高了办案效率,亦为当事人节省了高额鉴定费用,受到了各方一致好评。由此,每一名法院干警都应当把老百姓的难事当作自己的家事来办,以“如我在诉”的要求做好司法审判工作,通过将心比心、换位思考,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化解矛盾纠纷的最优解,促进案件审理回归常情、常理、常识,切实提升和彰显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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