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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厅 无锡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上)

发布时间:2024-06-14 15:09人气:

  今年6月5日是第53个世界环境日,也是我国第10个法定环境日,主题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旨在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动员全社会积极投身于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伟大实践中。为此,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将分期推出近两年来审理的10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2020年6月起,某船舶公司未经环评审批从事船舶维修和拆除业务,产生危险废物废钢砂。2020年12月,被告人韩某指使冷某某安排唐某、杜某某将470余吨废钢砂平铺在船台与长江连接处,后任由长江涨落潮将废钢砂冲入长江。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朱某某受韩某指使,安排唐某、杜某某采用上述方法排放废钢砂90余吨,联系武某某等人将196.31吨废钢砂运出厂外倾倒。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行政执法部门在某船舶公司船台、江滩等处查获、清理遗留废钢砂共计1189.87吨。经鉴定评估,某船舶公司非法处置废钢砂造成地表水、土壤、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费用4008221.88元(包括生态服务功能损害费用76407.11元);案涉废钢砂清运处置费用180余万元。产生鉴定评估等事务性费用517400元。

  本案由丹阳检察院向江阴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船舶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900余吨,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韩某等五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应承担污染环境罪的刑事责任,判处某船舶公司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韩某等五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二十万至二万五千元不等,其中对作用相对较小的唐某、杜某某适用缓刑。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被告某船舶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和事务性费用452万余元,承担惩罚性赔偿金11.46万元。

  本案系长江岸线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某船舶公司违法占用长江岸线从事船舶维修和拆除业务,向长江水域排放、倾倒危险废物,对江滩土壤、水环境直接造成污染,同时,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油漆,未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污染了大气环境。法院坚持刑民并举、治罪与治理并重,依法严惩涉长江污染环境犯罪,并支持检察机关针对某船舶公司造成“水陆空”污染提起的赔偿464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既贯彻了对涉及重要生态环境要素损害赔偿全覆盖的要求,也体现了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的理念。

  某船舶公司将未经处理的危险废物直接排入国家重要江河长江,主观故意明显,且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法院最终认定按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1.5倍判令该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金11万余元,体现了对“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严追责,也有利于警示他人不得实施类似行为。该案的处理也是司法机关和行政职能部门贯彻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的生动实践。

  无锡市重点排污单位某呢绒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呢绒染整,其车间生产废水需要在公司厂区污水预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排污许可证》明确了废水预处理排放浓度限值)后通过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公司进行后续处理。2021年3月,某呢绒公司排放至污水处理公司的污水中COD等浓度超标,为避免因污水在线监测数值超标造成停产,污水预处理负责人杨某某授意环保负责人唐某某通过“挂水”的方法干扰在线监测设备对排放污水正常采样,后唐某某将原本应接入污水管道的COD、总氮、氨氮在线监测设备采样管放入盛放稀释污水的塑料瓶内,制造在线监测数据正常的假象。直至2021年9月案发,某呢绒公司排放含COD、氨氮水污染物58万余吨。

  本案由江阴检察院向江阴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呢绒公司系无锡市重点排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并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杨某某、唐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应承担污染环境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行为,其排放行为的完成即构成污染环境罪既遂,而排放水污染物是否超标并不影响犯罪构成和既遂的认定,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而本案相关证据也足以认定某呢绒公司化学需氧量存在超标排放。判处被告单位某呢绒公司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唐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九个月,并处罚金。被告单位、被告人不服,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重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时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污染环境案。某呢绒公司作为无锡市重点排污单位,负有依照环保法律法规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法定义务,但该公司为了所谓“不影响生产”,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数据并任由含化学需氧量、氨氮水污染物超标排入污水处理厂,在第三方机构运维人员指出后仍不整改,加上公司此前曾因环保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应从严追究被告单位及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根据“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企业作为污染物排放的主体,也是环境污染治理的主体。重点排污单位更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监管对象,自动监测数据是评估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的重要依据,如果监测数据被篡改或伪造,可能导致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被掩盖,对生态环境造成难以估量的破坏。企业和生产经营者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确保各类环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可靠。

  2022年4月18日,被告人祝某某向被告人陈某军、舒某某提议共同捕鱼,陈某军再行纠集被告人陈某龙。当晚7时许,由陈某军、舒某某、祝某某分别提供皮划艇、逆变器、电瓶等电鱼工具。而后陈某军、陈某龙、舒某某、祝某某分别驾驶两条皮划艇渡过长江夹江至长江镇江段焦北滩附近水域,陈某龙驾驶一皮划艇搭载陈某军使用电瓶、逆变器、电抄网等工具电鱼,舒某某、祝某某驾驶另一条皮划艇将电捕的渔获物转移至岸边,次日凌晨4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电鱼工具及渔获物(称重计144.15公斤)被扣押。经评估,陈某军四人非法捕捞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共计43561.7元。

  本案由镇江润州检察院向江阴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长江禁渔期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陈某军、陈某龙、舒某某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合各被告人分别具有自首或坦白、立功、自愿认罪认罚及预缴赔偿金等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拘役六个月不等的刑罚(祝某某适用缓刑),扣押在案的捕捞工具予以没收;民事部分判决四被告对非法捕捞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失43561.7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系长江干流水域使用电捕非法捕捞水产品案。2021年1月1日起,长江干流等重点水域实行为期十年的常年禁捕,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在禁令之下,仍有少数不法人员为牟取非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再度以身试法,如本案被告人陈某军、陈某龙、舒某某均曾因非法捕捞受过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再次实施长江非法捕捞犯罪,被从重处罚。

  长江十年禁渔是推进长江大保护,从根本上恢复长江生态环境、提升水生生物多样性的战略举措。禁渔三年多来,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效,江阴法院审理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数量也呈逐年下降趋势,同时也呈现出新的特点,如从团伙作案向个人随机作案转变、捕捞地点从长江干流向支流或内河水域转变、传统电捕网捕向使用新型禁用渔具渔法作案转变。江阴法院将坚持依法履职、能动司法,认线日印发的《关于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意见》,筑牢长江十年禁渔法治防线。

  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间,被告人仲某山雇佣和纠合仲某、周某某、陈某某、韩某某多人负责联络、收款、记账、望风;同时联系戴某某、李某某、仲某涛、焦某某、吴某某、丁某某等多名采砂船主,自称“有关系”能提供安全保护,与采砂船主约定利润“四六”、“五五”分成;联系王某江、孙某某等多名倒卖江砂人员组织雇佣的多艘货船,于夜间在长江泰州段83-84号浮附近水域采用并绑方式盗采江砂22万余吨,价值1180余万元。后江砂被运至上海、镇江、泰兴等地码头销售。

  本案由镇江金山地区检察院向江阴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仲某山等61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砂许可证在长江禁采区非法采矿,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地位作用、参与次数、涉案江砂数量及价值等情况,对主犯仲某山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二万元;对其余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同时追缴违法所得,没收吸砂船及部分江砂拍卖款。王某江、孙某某等41人明知销售的江砂系盗采所得仍予以收购或帮助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并处或单处罚金三十万元至五千元不等,因涉嫌单位犯罪,在审理期间,建议公诉机关追加四家被告单位,依法判处单位罚金五万元至二万元不等。民事部分判令仲某山等12名被告连带赔偿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281.16万元。

  本案系在长江禁采区盗采江砂非法采矿案。长江非法采砂呈现隐匿性强、单次盗采作业时间短、团伙作案等特点,犯罪团伙组织化程度也日趋提高,本案是长一庭成立以来审理的镇江地区涉案金额最大、涉案人员最多的长江非法采砂案件,主犯仲某山等人相互纠集,与出资股东、船舶驾驶员、吸砂机器操作人员、望风人员、顶泵人员、货船主、过驳人员、收砂人员等分工合作,形成“采、驳、运、销”组织架构严密的产销链条,在长江水域疯狂作案,影响恶劣。在本案中,通过对涉砂犯罪团伙全链条打击、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的审判功能,判令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体现了治罪与治理并重,统筹适用刑事、民事法律责任的恢复性司法理念,有力地打击了长江非法采砂违法犯罪。

  长江河道砂石属于国家矿产资源,具有维持河道潜流、稳定河道形态、提供生物栖息地、过滤河流水质等重要功能,非法盗采江砂不仅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的流失,还严重危害水生生物的栖息繁殖,破坏长江水域生态环境,影响长江航道和防洪堤坝安全。江阴法院将加强与检察、公安和水利等职能部门沟通协作,共同推动解决与非法采砂有关的“三无”船舶管理、长江砂石采运单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升打击治理长江非法采砂的合力。

  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间,被告人曹某某多次到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方麓村建国水库东北侧村集体所有的一般公益林林地,采用手工锯树方式擅自砍伐杉木、白栎等林木206株,立木材积共计7.18立方米。

  根据金坛资规局编制的生态修复方案,确定曹某某应补种榉树、朴树株数为盗伐林木株数的1.5倍计309株,工程概算包括苗木、挖塘、栽植及日常管护等费用合计19068元。2022年12月,曹文祥在方麓村建国水库东北侧栽种70株榉树。

  本案由常州金坛检察院向江阴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集体所有的林木,达到盗伐林木罪“数量较大”的标准。综合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等情节,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公益诉讼起诉人与曹某某达成调解协议,曹某某将根据金坛资规局与方麓村委制定的劳务代偿方案,参加补植复绿、林木管护、防火巡林等林业生态资源保护等相关工作,并对前期补植苗木进行有效管护确保存活率。协议还明确由方麓村委作为公益劳动监督方负责对曹某某日常劳动进行考勤。

  本案系盗伐村集体所有的公益林林木案。森林资源是维护生物多样性、调节大气环境、保持水土的重要工具,盗伐、滥伐林木不仅会造成水土流失,还会降低森林的生态调节功能,降低空气净化能力,甚至会破坏生物多样性引发生态危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森林法的相关规定,林地上的林木不能随意采伐,即使因生产生活用途需要砍伐林木的,也应先到林业部门办理采伐手续,经依法审批后方可按规定采伐。本案被告人曹某某盗伐林木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曹某某还应通过补植苗木和劳务代偿两种方式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水青山完全可以转化为经济发展、转化为金山银山。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保护生态环境也离不开公众参与,需要在绿色发展理念引领下探索出一条协同推进生态优先和经济发展新路子。首个全国生态日前夕,本案在案发地村委村民活动中心开展巡回审判,林业执法人员、涉林行政村村干部及周边村民旁听庭审,取得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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