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记平台近日,省法院发布一批公司纠纷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案例,涵盖了股东出资形式、股东身份认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清算责任承担、公司司法解散的认定标准等实践中几类常见的公司纠纷案件。其中,南京建邺法院、溧水法院办理的两起案件入选。
商贸公司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股东为建设公司、科技公司,出资占比分别为82.1%、17.9%。2013年,建设公司拟将其持有的商贸公司82.1%股权以4105万元(三日内一次性付清)转让给案外人苏州公司,并向科技公司征询是否主张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科技公司则要求建设公司提供商贸公司近三年相关资料并进行股权评估后,再以1606万元购买建设公司持有的公司32.12%股份。故建设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科技公司放弃优先购买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设公司已在函件和协议书中告知科技公司,其拟向苏州公司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付款期限,科技公司仅同意在评估后受让其中32.12%股权的行为不符合建设公司拟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故判决,对建设公司与苏州公司约定的股权转让,科技公司已放弃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
人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特征之一。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以保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法修订后,进一步细化了书面通知要求,规定应明确至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间接确定了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判定的基本构成要素。实践中,股东应准确把握股权转让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主张权利,审慎变更股权对外转让条件,防范股权优先购买失权情形产生。
文化公司与材料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材料公司支付文化公司100万元款项。因材料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该案进入执行程序,但最终未获清偿。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期间,材料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材料公司减少股东金某持有的注册资本805.8万元,金某退出公司。材料公司随后在报纸上发布了减资公告,但未通知文化公司。文化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股东金某在减资范围内对材料公司的上述债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本案中,材料公司未就其减资直接通知已知债权人文化公司,材料公司的减资行为对文化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减免出资的材料公司股东金某应当就其减免的出资恢复原状,并应当在其减少出资的范围内就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对债权人文化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遂判决,金某在减资805.8万元范围内对文化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从公司法关于公司减资的通知方式的规定来看,公告通知的适用前提是无法与债权人取得联系,但对于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不能直接以公告代替通知,否则减资行为构成程序违法。本案中,材料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减少注册资本时,其与文化公司就欠付款项正在诉讼,文化公司应认定为材料公司的已知债权人,但材料公司并未以书面形式直接告知文化公司,减资程序违法,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减资股东应当在不当减资的范围内对材料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建议公司在作出减资决议时,及时确定已知债权人的范围,采取书面形式直接通知,并依法履行公告通知义务,确保减资程序的正当性。
原标题:《+2!南京法院2个案例入选2024年江苏法院公司纠纷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