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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湖口法院两案例分别入选最高院、高院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6-14 15:08人气:

  为更直观地展示2023年环境资源审判执法办案重点、亮点,做实以案释法工作。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湖口法院审理的一则案例收录其中。

  2021年4月,某皮革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某华自行联系并雇请欧阳某信、朱某中、钱某刚三名司机驾驶三辆货车,将其公司生产过程中重量为9.63吨的磨革粉等危险废物从安徽省某仓库内拉到江西省某村山涧倾倒。数日后,欧阳某华组织人员将倾倒的危险废物转运至九江某环保公司仓库,并对被倾倒现场进行清理,最终未造成环境污染。经鉴定,该危险废物中重金属铬含量超过国家标准三倍。九江市彭泽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欧阳某华触犯刑法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处罚,遂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欧阳某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九江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予以罚款。某皮革公司不服该决定,向九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九江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决定。某皮革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欧阳某华作为某皮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将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9.63吨危险废物擅自倾倒、堆放,属于职务行为,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九江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驳回某皮革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从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出发,组织双方进行协调,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九江市生态环境局调减处罚金额,某皮革公司已履行缴纳罚款义务。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作出行政调解书,予以确认。

  本案系一起人民法院根据过罚相当、罚教结合的原则调解减轻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企业主动弥补过错行为以及并未造成污染后果等因素,组织行政调解,在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允许企业“过而后改”,达到了生态环境保护、争议实质化解、营商环境优化和法律法规宣教的目的,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释法指引功能,引领社会环境保护共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聚焦绿色发展大局和社会关注热点,组织发布十起2023年度全省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湖口法院一则案例收录其中。

  被告人柯某利承包水塘(田)用于种植莲藕,因藕田常被野猪破坏,遂与唐某兵商定共同出资在藕田内布设电网来捕猎野猪。柯某利陆续网购了电瓶、逆变器、绝缘杆等设备并在藕田内采取夜间通电、定时开关电闸措施布设电网。2023年1月7日,柯某利发现电网猎到野猪,遂联系唐某兵来帮忙处理。唐某兵捆绑野猪腿时被电网上的余电打倒。柯某利即拨打报警电话与急救电话。经医生赶到现场确认唐某兵已死亡。经湖口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唐某兵系被电击致死。柯某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件审理期间,唐某兵家属出具谅解书,表示对柯某利的行为予以谅解。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柯某利在开放性场地私设电网狩猎野猪,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柯某利案发后主动报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遂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柯某利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对柯某利供犯罪所用的财物予以没收。一审宣判后,柯某利服判,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系因非法狩猎行为引发的致人死亡案件。司法机关从严从重打击非法狩猎行为不仅体现了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也体现了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有力维护。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做好矛盾化解工作,积极引导被告人主动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在审理工作中,和记ag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和法理情相融合,对被告人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打击危害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与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结合,也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理念,为非法狩猎行为致人伤亡类案件提供了借鉴意义,对意图非法狩猎者具有警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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