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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南京法院小微企业破产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0-15 02:36人气:

  10月12日,南京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发布南京法院小微企业破产保护典型案例。

  某旅游公司成立于1998年,注册资本为3000万人民币,该公司系江苏省内少数拥有国家文化和旅游部特许经营境内、出入境旅游和赴台游业务的企业,代理亚、欧、美、澳洲等地区签证办理,在旅业内享有较高的品牌价值和市场认可度,连续多年获评“五星级旅行社”、国家级“3.15诚信体系单位”等。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公司近年来业务停滞,资金链断裂,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营陷入困境。2024年3月,南京中院依法裁定受理某旅游公司破产重整案。

  该公司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存货、对外应收账款,最主要资产是齐全的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资质,但难以通过评估方式确定价值。为此,法院指导管理人多次走访旅游业主管机关、行业协会等,详细了解当前旅游市场情况,以及债务企业所持旅游资质的价值,结合多方收集的近期行业内类似具备境外游资质的公司收购案例,综合考虑债务企业的品牌价值、历史经营状况和旅游资质的稀缺性,通过公开招募方式引入重整投资人。2024年7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南京中院依法裁定批准该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2024年9月,重整计划提前两个月执行完毕,实现了该公司的快速重生。

  该案系准确识别小微企业重整价值实现快速重生的典型案例。南京中院综合某旅游公司具有的相应资质、所在文旅行业的发展前景等,认定其具备重整价值。在确定经营许可资质类资产价值时,参考相应行业市场情况、行业前景以及主管机关、行业协会或专业人士意见等方式合理确定其价值,实现了企业的快速重生,显著提升了债权清偿率,有效降低了上下游同业小微企业债权人的债务风险。

  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营项目为新材料研发、金属制品生产、加工、销售、金属材料销售等,经债权人申请,六合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案。

  该公司共有23户普通债权人,普通债权金额为6000余万元,主要资产为工业用地、厂房及设备。经实地走访了解,该公司资产出租后,承租人多年来均正常生产经营,且有投资人向管理人表达了投资意愿,地方政府亦积极支持对该公司进行盘活纾困。针对该公司的经营现状,管理人与承租人签订不定期租赁合同,保留原有的生产能力、生产队伍和经营模式。后经公司股东申请,法院依法裁定转入破产重整程序。在产业政策支持下,投资人最终同意在初步投资方案的基础上再增加相应投资额参与破产重整。2022年7月,六合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终结重整程序。

  该案系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重整制度功能,依法保护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在破产程序中强化对企业挽救价值的识别,保留原有的经营模式和生产队伍,增强意向投资人重整信心,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普通债权清偿率从10%提升至31%,切实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某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经营某连锁品牌健身房,因自身经营不善,出现大量诉讼、执行案件,涉及会员退费、劳动争议等诸多纠纷,负债金额100余万,债权人130余户。由于该公司为轻资产企业,如果将健身器械、设施“一分了之”,将导致会员客户等普通债权人几乎零受偿。

  秦淮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后,指导管理人积极与公司股东、债权人等进行沟通,提升企业和债权人对破产案件审理的配合度,股东最终自愿通过自筹资金方式与债权人和解。2023年7月,经债务人申请,法院裁定该公司和解。2023年8月,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2023年10月,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会员成功获得部分退费,普通债权人清偿率在同类健身机构破产案件中处于较高水平,百余起执行积案得以化解。

  该案系体健类小微企业破产案件中高效促成和解并快速履行的典型案例。法院指导管理人搭建与各方沟通平台,主动向债权人宣传破产法治观念,消除广大会员对企业破产的抵触情绪,争取债权人对破产程序的理解和支持,最大限度帮助会员客户退费,充分体现了破产和解制度价值。

  某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等,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债权金额共38万余元。

  经债权人申请,雨花台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案。考虑到该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发展前景,公司股东希望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实现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为此,法院多次组织债权人、债务企业座谈沟通,充分了解诉求、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指导管理人拟定符合各方利益的和解协议草案。后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解协议,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全部清偿。雨花台法院于2022年12月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

  该案的债务人系典型的小微企业,所涉债务较少,金额较低,且债权性质较为单一,权利义务关系清楚明确。法院积极履行职责,组织各方协商,督促债务人的股东积极筹措资金,保障债权得以清偿,达成破产和解,最终本案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了全部清偿。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小微企业,因出现资金流动性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玄武法院依据债权人申请,于2023年9月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案。

  经管理人调查,该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相关工程项目仍在洽谈中,继续运营的价值较为明显。考虑到该公司的相应资质即将到期,在法院充分释明该公司的资质优势、过往项目经验及经营前景的基础上,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对资质进行维护,确保资质有效。鉴于该项目是市“两重一实”重点民生工程项目,合同回款有保障,在管理人对公司印章、银行账户进行全面监管的前提下,公司在破产和解程序中继续签订合同、承接项目。在应收债权回收预期较高、承接新工程及股东个人作出担保三重保护下,和解协议有效提升了债权清偿率,另根据追缴股东出资情况又增设了提前清偿方案,力争使债权以最快速度实现全额清偿。该和解草案获得高票通过。玄武法院于2024年3月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

  该案系法院贯彻小微企业破产保护理念、及时拯救危困小微企业的典型案例。法院在破产审判中准确识别债务企业有价值的资质及继续经营的良好前景,指导债务人通过多种途径筹措偿债资金,充分发挥了破产和解制度对困境小微企业的灵活救治功能,最终顺利达成债务人、债权人双赢的局面。

  某园区管理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公司主营业务为建设工程勘察、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设计、建筑劳务分包。因该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债权人申请,2023年7月,溧水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案。

  经调查,某园区管理公司共有13户债权人,债权总额320余万元,除银行存款4万余元外,无其他财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债务人表达了继续经营以偿还债务的意愿,部分债权人也表示认可。经审查,溧水法院裁定该公司转入和解程序。根据和解协议草案,某园区管理公司将以未来经营收入在两年多时间内分期偿还全部债务,后该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全体表决通过。溧水法院于2024年2月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目前和解协议正在执行中。

  该案系帮助小微企业化解债务危机、维持企业正常经营的典型案例。某园区管理公司以未来经营收入持续偿还债务从而维持企业的正常经营,最终促成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不仅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也为小微企业重回市场赢得生机,实现各方的共赢。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登记设立,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电气安装工程、景观工程、绿化工程等。因无法清偿债务,经债权人申请,江宁法院于2023年5月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案。

  经核查,该公司负债金额300余万元,大部分为承揽建设工程而欠付供应商的款项,债权人相对集中,公司财产还包括部分应收工程账款,公司发生债务危机的主要原因为发包方拖欠工程款项。审理中,公司表达了继续经营的意愿。在法院的指导下,管理人最终促成了全体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各债权人对债权数额作出相应减免,债务人在和解协议签订前即向管理人支付部分偿债款项,在和解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全部履行完毕。2023年10月,江宁法院裁定认可该公司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

  该案系运用破产和解制度救活企业供应链的典型案例。在综合考虑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和自救意愿后,合理制定和解方案,最终获得全体债权人支持,在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同时,也使具有挽救价值的小微企业得以存续,充分体现了和解制度一次性化解纠纷矛盾,避免引发上下游产业链连锁反应的价值。

  某艺术品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油画、国画、艺术品、工艺品批发与零售的小微企业,因欠付职工工资,江北新区法院于2024年4月16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案。该公司共有2笔职工债权合计129290元。经管理人调查,该公司股东未实际出资,无其他财产可供清偿债务。为保障职工权益、彻底化解矛盾纠纷,法院以全体债权人意见为基础,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进行民事和解。经各方多轮沟通,该公司股东与职工债权人之间达成和解,并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清偿了全部职工债权。江北新区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于2024年6月21日裁定认可该和解协议并终结该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该案系法院深化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强化小微企业破产保护的典型案例。法院依法确认民事和解协议在破产程序中的效力,促使公司股东对职工债权予以全额清偿,有效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以市场化方式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和企业经营发展问题。

  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注册资本为700万元,经营范围为策划、承办国内各类大型文艺活动等。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申请,秦淮法院于2024年7月1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

  该公司涉及3户债权人共6笔债权,债务金额为1300余万元。案件审理中,秦淮法院按照南京中院《关于推进小微企业破产保护的工作方案(试行)》要求,指导管理人依法严格把控程序节点、整合流程,表决事项均一次性通过。同时,管理人利用“破产事务查询”系统查询破产企业相关财产信息,有效提升财产调查效率。2024年9月3日,秦淮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用时2个月审结本案。

  该案系小微企业有序快速退出市场的典型案例。法院根据企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财产状况清晰的特征,积极落实小微企业破产保护工作方案要求,指导管理人优化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召开等流程,利用在线查询系统调查企业破产信息,提升工作针对性,促优破产案件审理降本增效,推进无生命力的小微企业高效退出市场。和记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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