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记平台一年来,全州两级法院贯彻习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把握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发展目标,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重大关切,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司法能力,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2023年1月至2024年5月,全州两级法院共审结涉环境资源案件219件,其中刑事案件170件(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3件),民商事案件29件,行政案件20件(含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3件);非集中管辖法院向集中管辖法院移送涉环境资源民事、行政类案件23件。全州环境资源审判,坚持“谁损害谁修复”“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强化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审判过程中体现预防、修复为主,落实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修复方式,促使环境侵权行为人履行修复生态环境义务,持续保护好红河的绿水青山和区域生态物种多样性。
一年来,全州两级法院不断加强与生态环境局、文化旅游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联动,积极参与全州污染防治攻坚战、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红河州两大水系保护攻坚战、红河州构建现代化环境治理体系等专项工作。形成“党委领导、行政主导、司法助推、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多元治理新格局,为全州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助力全州经济社会健康、绿色高质量发展全面深化环境资源审判各项制度建设。元阳、红河、绿春法院通过《红州南部地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跨区域协作协议》,与元阳观音山、绿春分水岭、红河阿姆山等自然保护区管护局共同签定《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框架协议》,积极构建红河流域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司法联动保护机制。石屏县法院制定《建立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执法司法联动工作机制实施方案》,与林业和草原局、公安局、检察院联合下发《石屏县林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暂行办法》《石屏县林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暂行)》加强环境资源司法执法联动,依法惩处破坏森林、野生动植物、古树名木等涉林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异龙湖水环境质量稳定达到目标任务。开远铁路运输法院规范《切实履行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司法职能服务保障“一江清水”出红河的10条实施意见》,明确工作职责任务及具体措施,为早日恢复南盘江往日“水畅、堤固、岸绿”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一年来,全州两级法院把环境保护法治宣传纳入重要工作内容,加大宣传力度,集中力量开展“6.5世界环境日”“8.15”全国生态日等宣传活动,拓宽涉环境资源法治宣传载体和渠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环境资源法治宣传;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及微信公众号、视频号等新媒体,通过公开审判、以案说法、实地巡回审判、就地开庭、发布环境资源司法重要新闻和典型案例等形式,宣传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各地法院不断创新宣传渠道:石屏法院涉环资刑事案件巡回审判20余件,覆盖乡镇6个,村社区10余个,元阳法院以“双语普法”“以案释法”为载体,借助红河哈尼梯田申遗成功十周年“开秧门”实景文化活动等形式积极宣传报道红河哈尼梯田生态环境保护;建水县法院通过“线下巡回审理+线上以案释法”;绿春、河口法院采用双语宣传报道;个旧法院以发放环境保护普法手册,屏边法院利用送法进乡村、进社区等方式加强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宣传,通过案例讲解,让越来越多的人自觉践行绿色低碳环保生活。红河州两级法院通过及时总结经验、坚持务求实效,统一发布两级法院在审理涉环境资源案件方面的典型案例,以案例形式警示潜在环境资源违法者,弘扬生态文化、培育生态道德,促进全社会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积极投身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伟大实践,营造了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氛围。
2018年4月12日,被告人周世加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与案外公司签订《长期合作开发苏十岩弄金矿协议》,对绿春县半坡乡高井槽村委会苏山岩弄地区进行地质勘察;2020年12月1日,被告人周世加以个人名义与案外人签订《绿春县半坡乡苏十岩弄金矿勘矿权股份合作协议》合作探矿,周世加负责组织矿山施工生产销售。2021年5月23日、2022年1月1日,周世加与涉案地村民签订土地租用(补偿)协议,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绿春县半坡乡高井槽村委会苏山岩弄村民小组“三家村”农户土地承包范围内探矿作业,非法占用林地开挖进场道路、采矿,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经鉴定,非法占用林地的地类为乔木林、起源为天然、林种为重点公益林、树种为阔叶、森林类别为公益林、权属为集体、保护等级为II级,总面积达11.5亩。
绿春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判决“被告人周世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撤销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2)黔2301刑初34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十五项中对被告人周世加适用缓刑部分,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一年零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一审宣判后,周世加以签订合作采矿协议,毁坏面积未达追诉标准等为由,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周世加作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起决策作用,其擅自变更采矿地点,明知没有办理任何有效用地审批手续,采用个人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私下签订土地租用协议的方式,实施露天采挖行为,经现场勘验、绿春县林业和草原局鉴定,被破坏区域面积达11.5亩,性质为公益林,其行为已改变被占用地用途,造成公益林地被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原判充分考虑周世加的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背景下,农用地不仅承载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同时还蕴含丰富的生态价值,土地对于有效保护原有植被,维持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确保土地资源发挥应有的生态功能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本案被告人虽与采矿产权企业签订合作协议,但其擅自变更采矿地点,采用私下签订土地租用协议的方式,实施露天采挖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所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意在警示潜在违法经营者,擅自变更探矿/开采地点,实施露天开采,造成原有农用地/林地原有植被及土地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相关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相关登记,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亦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实经营践活动中,公司/个人与获得探矿权的企业开展合作行为,必须严格在划定的区域内从事相关活动,履行报批手续,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止破坏、污染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危害后果是“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破坏”,具体包括行为人或单位非法占用农用地后非法改变农用地用途,致使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原有的农用条件遭到严重破坏,原有的农用地效用功能丧失,无法或者短期内难以恢复原有功能等情形。从事探矿作业及生产经营者,不得侵占农用地及地上附着农作物,遵循法律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的同时应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2021年10月,被告人杜永林购得位于蒙自市芷村镇一碗水村委会阿乌白村红地坡土地中的树木,蒙自市林业和草原局于2021年7月23日下发《林木采伐许可证》。2021年8月至10月期间,杜永林雇人对涉案土地中的树木进行采伐作业。经林业工程师鉴定,杜永林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范围进行采伐的林木总蓄积为28.5315立方米,所采伐的林木林种为防护林和用材林。2023年3月23日,被告人杜永林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蒙自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接受调查。
蒙自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永林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范围进行采伐的林木,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因其滥伐林木破坏林地造成的林木资源损失及修复费用,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公益诉讼部分,审理过程中经蒙自市人民法院调解,被告人杜永林自愿赔偿因滥伐林木破坏林地造成的林木资源损失及修复费用。
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暨第一次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明确指出: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将被告人积极履行修复义务情形作为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进一步进行了细化规定: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本案在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行为的同时,贯彻“谁破坏、谁治理”,体现恢复性司法理念,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积极促成调解,行为人愿意主动支付“生态修复费”,反映其人身危险性小、认罪态度好,在刑罚裁量上可对其酌定轻缓化处理,综合考量被告人的主观、行为及悔罪表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罚当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构成滥伐林木罪。合理采伐森林是国家对森林资源进行管理的目的,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公民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没有经过批准而滥伐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而滥伐,侵害了森林资源及其合理利用,依法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2023年2月2日8时许,被告人陶进学到开远市中和营镇马者哨乡山上采挖草药,为方便寻找草药,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路边的杂草和松毛茸引发山火。随后,其途径马者哨乡落水洞头靠三米坡的荒地时,点按打火机点燃杂草和松毛草内打火引发山火。经鉴定,过火林地面积126.1亩,非林地面积28.66亩。其中,森林类别重点公益林114.4亩,一般商品林11.7亩,林种为防护林、用材林。经开远市林业和草原局制作的《植被恢复实施方案》测算,植被恢复治理所需整地费27456元、打塘费41184元、种植费27456、种苗费72827.20元(湿地松65780元、桤木7047.20元)、新造林地管护费11440元,总费用180363.20元。
开远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陶进学放火引发森林火灾,构成放火罪,鉴于其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公益诉讼部分,判令被告人陶进学组织人员按照开远市林业和草原局出具的《植被恢复方案》补种、管护树木、恢复生态原状,如被告人陶进学拒绝履行或未按植被恢复方案履行补种、管护义务,则承担相应植被恢复治理费用180363.2元,由第三方林业主管部门代为修复,两种履行方式可互相折抵。
森林火灾对森林资源的危害极大,不仅短时间内破坏大面积森林,造成严重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还导致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丧失。森林是水库、钱库、粮库、碳库,对国家生态安全具有基础性、战略性作用,林地以及依托于林地生存的森林、野生动植物和微生物是地球表面最重要的生态资源之一,也是维护生态平衡的基本保障。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审理,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外,核心是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行为,同时兼顾民事公益诉讼,通过“刑罚+修复”的责任方式,有效保护当地森林环境。
冬季是森林火灾的高发期,也是护林防火的关键期。《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3月1日至4月30日为全省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公民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要提高法律意识,加强用火安全意识,遵守野外用火的相关规定。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人民群众的防火宣传教育和普法宣传教育,同时加强森林防火监管,双管齐下,有效防止森林火灾。
2019年1月至2022年7月10日期间,被告人普国云多次到建水县坡头乡野外采挖野生兰科植物、蕨类植物带回建水县坡头乡黄草坝村栽种,并将挖回栽种的部分蕨类植物带至建水县城杂货街出售。经鉴定:在查获的蕨类植物与兰科植物中,有6盆金毛狗蕨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1株亨利原始观音座莲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1株建兰、12株春兰、6株寒兰、114株(丛)墨兰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建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提起公诉,追究被告人普国云的刑事责任。
建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普国云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移栽、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移栽在社会危害程度上与砍伐存在一定差异,对非法移栽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应当考虑植物的珍贵程度、移栽目的、移栽手段、移栽数量、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云南素有“植物王国”之称,因气候和地形的原因,孕育了万千的野生植物,各种野生兰草、蕨类植物广泛分布,野外生长的动植物均要予以重视,不得随意采伐或捕猎。珍稀植物是野生植物中相对脆弱的部分,一旦灭绝,其本身的基因、文化和科学价值将丧失,甚至引发其他多物种连锁衰退,影响生态系统的稳定。非法移栽与采伐行为具有相当的危害性,非法移栽使珍贵树木处于损毁、灭失的危险中,也损害了原生地自然生态和景观,破坏了生长地点的物种多样性,侵害了国家对重点保护植物的管理制度,依法应论罪处理,视具体情节予以量刑。本案被告人非法移栽、出售山上挖来的兰草、金毛狗蕨,误以为只是挖了“药草”来获利,殊不知已触犯了法律,该案旨在提醒公民提升环保意识,增强对保护植物的辨识能力,切勿为了满足个人喜好或一己私欲,盗挖、买卖珍奇野生植物,在破坏珍稀物种的同时触犯法律,将受到处罚。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分布着多歧苏铁、红河苏铁(灰干苏铁)、东京龙脑香、长蕊木兰、桫椤、长果姜等92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国家一贯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通过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实施国家公园体制建设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等重要举措,将生物多样性保护上升为国家战略。根据2021年9月7日实施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金毛狗属(所有种)(Cibotium spp.其他常用中文名:金毛狗蕨属)、观音座莲属(所有种)(Angiopteris spp.)、兰属(所有种)【Cymbidium spp. (excl. C. insigne, C.wenshanense , C. lancifolium )】,均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明令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确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或者向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2022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赵开明明知画眉鸟已列为国家保护动物、禁止非法饲养的情况下,为了满足饲养画眉鸟的喜好,通过微信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在泸西县、弥勒市等地向他人购买五只画眉鸟。经鉴定,送检的五只疑似画眉鸟为鸟纲(Aves)雀形目(Passeriformes)鹟科(Muscicapidae)画眉(Garrulaxcanorus),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同时也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保护物种,价值25000元。
弥勒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开明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价值共计2万元,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罚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本案通过巡回审理方式,增加了公民的环境意识,提醒公民切勿因喜爱、兴趣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当做宠物饲养,更不能杀害、猎捕或非法买卖、运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一)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二)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的野生动物。法律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规定的犯罪行为既包括“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也包括“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其中“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动物案”折射出民众在保护野生动物方面的法律意识与司法机关依法办案之间形成的鲜明对比。地球不仅是人类的家园也是各种生物物种的家园,运输、买卖野生动物看似未对人身或公众安全构成威胁,实则已严重危害到野生动物生物种群及生物链的稳定。涉案画眉于2021年2月1日新增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目前辖区公民还未完全意识到画眉新增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新增名录物种的保护和法治宣传刻不容缓。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是云南省两大生物多样性中心之一,是国家南部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也是重要的生物物种资源基因库,分布着西黑冠长臂猿、白颊长臂猿、蜂猴、倭蜂猴、圆鼻巨蜥、蟒等102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名录的动物无论是否为野生还是经人工繁育可作为宠物饲养的,均须审慎对待。
原告金某与被告开远市某烧烤店的经营者田某均系开远市羊街乡新寨村村民且系隔壁邻居,因消费者到烧烤店消费大声喧哗,影响原告休息发生纠纷,经相关部门多次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金某将烧烤店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赔偿各项损失4万余元。
开远铁路运输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一、被告开远市某烧烤店在两个月内针对噪声问题进行整改,包括但不限于对进烧烤棚的进口封闭后重新换位开口、后墙的彩钢瓦开凿通风口、包间屋顶铺垫隔音海绵等,降低噪音影响;二、原告金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噪声污染侵权纠纷,指因工业活动或者其他人为原因,排放噪声造成污染,使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其他公共环境、公共财产遭受损害,或者有造成损害危险时,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引发的纠纷。作为烧烤店的经营者、管理者系责任承担的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双方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组织调解,促使达成调解协议,在维护公民人身权益的同时,有利于促进邻里和谐及纠纷的实质解决。
每年的4月16日为“世界噪音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对未完成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的地区以及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约谈和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2024年5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中央第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第十八批群众信访举报件,其中红河州涉及3起噪音污染线索。《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在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在生产、生活活动中,行为人超出《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会对他人健康造成损害,均属于侵权行为。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