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向“高”而生,从“优”而胜。白酒发展新周期下,“高端化转型”、“品牌升级”是当下行业两大发展主题。新的竞争主题下,是新的市场格局与消费需求,也酝酿着新的机遇、蕴藏着新的危机。大道在前,唯破不立!
每年“315”,都是一次拿着放大镜鉴伪的集体活动。今年,不用等着律师普法,普通老百姓去人民法院案例库检索一趟,说不定就能给他们“判了”。
不久前,人民法院案例库(下称“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而在这之中,酒业20件经典案例初入库,向公众呈现出了许多上升到诉讼层面的酒业竞争,同时初步绘制出了一张酒业“律政风云”的草图。
商标权纠纷、专利行政裁决、仿冒纠纷、合同诈骗、名誉权、著作权……这些专业的法律术语看起来很遥远,但当它们落脚到一起又一起的销售假冒的案件上后,它们的形象就清晰可见了。
每一个经典案例背后,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而这些战争,都是酒业发展和竞争过程中,从混乱到有序的经验累积,为酒业从业者们在发展竞争中拉上了红线,也点亮了一盏正当向前的绿灯。
截至目前为止,在人民法院案例库中输入“酒”这一关键词后得到的检索结果是47个,在这47个案例中,除开酒后犯罪案例,涉及到商业竞争的案件共有20件。其中涉及到商标纠纷的案例有15件,除此之外,还涉及合同诈骗、集资诈骗、名誉侵害、外观专利侵权、仿冒纠纷等5个案例。
从纳入案例和记ag库中涉酒案例中可以看到,近年来,酒业竞争在商标纠纷方面的矛盾尤为突出。15件入库商标纠纷案例中甚至还有一件是“指导性案例”,相较于其他“参考案例”而言,具备更强的“事实拘束力”,也就是说,它更为典型,且裁判结果也更权威和可参考性。
目前,案例库中3805个入库案例仅有224件指导性案例。在这之中,酒业就有一条,即“指导性案例162号: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
江小白商标案自2016年起,兜兜转转历时7年才最终尘埃落定。中途经历了江津酒厂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江小白公司不服原商评委被诉裁定上诉、江小白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等一系列的博弈,最终以江小白公司抱得商标归而画上休止符。
这样一个由酒厂与营销公司合作而产生的商标之争,为酒厂外包营销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提供了可参考案例,同时也给众多酒企敲了一记重视商标保护的警钟。
在江小白商标案件之外,此次入案例库的余下14个参考性商标纷争案例,几乎从各个纬度全面解析了酒企在发展竞争过程中对商标保护不够重视、保护措施不够完善而造成的损失或者违法侵权风险。
比如,“某粮集团有限公司诉某某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案”中,被告某某酒业有限公司就是通过未经允许使用某粮集团注册的“长城”商标而侵害了对方的企业名称(商号)权;再比如,“法国某公司诉某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某酒业有限公司使用与法国某公司高度相似的商标及包装方式,生产“山寨”名酒从而获利。
这些都是在商标上出问题的案件纠纷,其背后所涉及的是一款产品、一个公司乃至一片市场的收益分割,是直接影响一个企业、一个品牌经济命脉的脆弱地带。
当然,商标之争有输有赢,在法律范围内,能“借东风”的山寨商标真实存在,这考验的是酒企自身的未雨绸缪以及对品牌商标保护措施的严密程度,可以说,与真枪实弹的销售战比起来,商标之争是一簇簇的暗箭,防无可防却又无法避免。
比起上述那些计划周密的企业商战,另外有一些商标纠纷案则与普通消费者更贴近,这就是售假。
比如,在“刘某假冒注册商标案”这一案件中,被告人刘某非法使用商标,采用假冒自制的方式违法生产了芝华士、红牌、黑牌、人头马、马爹利、轩尼诗、皇家礼炮酒等一系列名酒从而获利。
无独有偶,另一入库的涉酒参考性案例也用了换汤不换药的假冒手法。“四川省某某酒厂有限公司诉张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张某某从非官方渠道通过低价采购贵宾郎酒并进行售卖,但该酒却非正品贵宾郎酒,张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销售假冒。当然,从源头上来讲,为张某某提供假冒贵宾郎酒的货源,则与前述提及的“刘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为同一类型的商标侵权行为。
不要以为“销售假冒”都是小人物(个人)去蹭大人物热度,如果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不好,很有可能大公司也会走到侵权的危险边缘。
在“耿某诉山西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耿某就以山西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广泛使用的“巴拿马奖章”图形等标识侵害他对这些图形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索性,最终因山西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在使用商标时有效避开了侵权行为的界定,才免于“违法侵权”。
本质上来讲,商标代表的是一个品牌的“名声”,销售假冒的商标侵权无外乎图一个空手套白狼,在不投入成本的情况下“借”品牌常年积累的名声,消耗品牌声誉换取自身利益。反之,大品牌在使用商标时也面临是否存在“行为正当”质疑,行差踏错同样也是一个“销售假冒”。
古人有以史为鉴,如今有入库索骥。关于人民法院案例库对普通民众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处负责人贾玉慧称,“大家在用平台的时候可以通过关键词进行检索。比如日常中遇到了物业纠纷,通过物业费关键词检索会有相关的参考案例,大家可以看看自己遇到的情况是不是参考案例涉及的情况。通过参考相关的案例,对自己的行为预期也有一个预判。”
立足于酒业,也是同样的道理。在3800余个入库案例中,涉酒的20个案例算不上多,但高度集中在商标纠纷这一领域,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酒业发展和竞争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还有待进步。
实际上,除20个入库的经典案例之外,未入库的商标纠纷涉酒案件多如牛毛,“奔富”、“習酒”、“拉菲庄园”、“赣酒”、“哈尔滨小麦王”都经历过与他人争商标的诉讼风波。当然,这些纠纷中,有的品牌保住了自己的颜面,有的则因为早期防范措施不到位而丢了商标,只能眼看“假冒销售”招摇过市。
而后者并不利于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劣币的一时得意在消耗市场的信任,也在打击良币成长的信心。因此,案例库的经典案例对于酒业的品牌而言更像是一本纠错本,提醒企业做好商标保护的准备,也为一些投机倒把者画上一条红线,警示违法犯罪的界限在哪里。
同时,从法律从业者的角度来说,案例库同时也是一本“参”。中国食品产业分析师朱丹蓬对酒讯智库表示,当前法律对于制假售假的容忍度很低,处罚力度也相当大,但也存在一个问题,即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处罚标准参差不齐。而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存在,则是为各地法院提供了一个依据,有力推动了未来案件的审判和违法行为的处罚向标准化、规范化去升级。
当然,朱丹蓬也提到,在当下这个节点,案例库这样一个“标准”的出现可能会让一部分已经尘埃落地的案件涉事人追求这个标准而提出上诉,而在一定范围内集中发生上诉的情况。这是司法进步必要走的一步。但这件事所造成的变化方向是减少地方之间信息差所导致的判决误差,只是这个过程还需要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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