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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民间借贷纠纷裁判规则19条

发布时间:2024-09-26 23:55人气:

  裁判要旨: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对于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等事实,出借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对已经归还借款的事实,借款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收条”等,应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借款人对借贷的真实性有异议的,不能仅凭借据、收据、欠条等,认定借贷关系的发生以及借贷关系的内容,应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结合借款债务形成的具体经过、交付凭证、交易习惯、资金流向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

  案例索引:一审: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8688号民事判决(2016年4月10日);二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终3884号民事判决(2016年11月11日);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闽民再102号民事判决(2023年3月22日)。

  裁判要旨:职工集资款债权的实质为民间借贷,和普通民间借贷的区别主要在于债权人的职工身份,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受特殊保护,属于优先受偿的破产债权。债权人以企业职工名义与破产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但在出借资金时其并非破产企业职工,与破产企业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等用工关系,不应认定为职工集资款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能优先受偿。

  案例索引:一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民初3147号民事判决(2020年6月24日);二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宁民终497号民事判决(2020年12月28日);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195号民事裁定(2021年9月28日)。

  裁判要旨:执行程序中对涉嫌犯罪的刑民交叉案件能否中止执行应当区分情形处理。对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中自行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当”中止执行;对于公安机关、检查机关等发现犯罪线索而通报人民法院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实际案情来判断“犯罪线索”是否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执行标的是否属于涉案财物。尤其是涉被执行人众多的民间借贷案件,要审查同案其他被执行人与公安机关所述犯罪事实是否相关。人民法院未经审查,不得径行将案件中止执行。

  相关法条: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本案适用的是2022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3条);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

  案例索引:执行异议: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8执异80号执行裁定(2021年4月27日);执行复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执复87号执行裁定(2021年4月27日);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执监58号执行裁定(2022年6月21日)。

  裁判要旨: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应支付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实质是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性质上与利率无异,故应将其和逾期利息、违约金一并审查,防止当事人变相规避利率保护上限的规定,非法获取高息。而合同约定,如律师费、诉讼费用等,是出借人因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诉讼而产生的支出和损失,不属于出借人因此获得的金钱利益,如借款人如约履行还款义务,并非必然发生,也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因此,不应将律师费等因诉讼产生的必要合理支出归入其他费用范畴。当事人在本案中未对律师费金额是否合理提出主张,实践中应结合律师收费标准和当地实际,以及出借人因委托律师获得的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合理的律师费数额。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本案适用的是2020年8月2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

  案例索引:一审:新疆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01民初123号民事判决(2019年9月23日);二审:新疆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新民终75号民事判决(2020年5月30日);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140号民事裁定(2021年4月21日)。

  裁判要旨:未经批准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属于变相从事金融业务,应归入民间借贷范畴,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案件。

  相关法条: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0条;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1条第1款、第28条、第29条、第31条第2款。

  案例索引:一审: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9112号民事判决(2021年8月2日)。

  ——中铁某物资公司诉沈阳某房地产公司、金华某建材公司、辽宁某商贸公司、樊某某、刘某、陈某、陈某某、辽宁某实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出借人以交付差额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对外出借款项,实质系通过套取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套取银行承兑信用,使其能够扩大出借时自身对外借款的本金数额,此与套取银行贷款等信贷资金本质并无不同,应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之情形,该借款合同无效。因借贷关系在汇票交付时已经发生,出借人以其在承兑汇票到期前向银行补足资金为由主张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本案适用的是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

  案例索引:一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民初79号民事判决(2020年12月1日);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365号民事判决(2021年11月18日)。

  裁判要旨:出借信用卡套取现金的行为构成套取银行贷款进行转贷,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有过错的当事人必须对合同无效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法律保护的损失仅限于出借人基于善意出借的合法本金损失或利息损失,如出借人自身有过错,亦不能因此违法行为而获利,法院对其利息主张应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第518条;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1项、第31条。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22)豫0423民初6251号民事判决(2023年2月24日)。

  裁判要旨:借贷双方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达成借贷合意并交付借款,借款人、出借人和网络借贷平台三者共同构成了网络借贷法律关系,其中包含了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借贷双方与网贷平台之间居间合同关系、通过平台钱款流转而形成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等多种法律关系,如因逾期还款产生纠纷,在不同经营模式下,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属性和权利义务不尽相同。如网贷平台在其撮合的平台用户借款关系中仅参与提供平台、审核信息,其地位应为居间人,而非借款方或保证人,对于借款逾期的还款责任应由实际借款人承担,出借人请求网贷平台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7条、第675条、第676条(本案适用的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第206条、第207条)。

  案例索引: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4813号民事判决(2014年11月4日)。

  裁判要旨:通过虚假诉讼骗取法院查封,以此保证借款合同履行的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借款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应当认定成立。刘某某与黄某某制造虚假诉讼以骗取法院查封是出于对债权的一种保障,该行为虽有悖法律规定,但其嗣后真实的出资可以认定为系对借款合同的实际履行,借款合同真实有效。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其虚假诉讼行为不应否定借款合同效力,应当单独评判。

  相关法条: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7条、第670条、第676条(本案适用的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第200条、第207条);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12条、第25条(本案适用的是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13条、第26条)。

  案例索引:一审: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7)鄂0202民初1905号民事调解书(2017年7月13日);再审: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21)鄂0202民再5号民事判决(2022年11月28日)。

  裁判要旨:判断法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是判定两者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成立与否的两项基本要件。借款人对于出借人主张借款事实及欠付金额均表示认可,两公司就案涉借款纠纷并无实质性争议。因出借人系借款人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不能就本案诉讼原因给出合理解释,法院应就双方借款、还款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严格审查。一人公司与其股东就案涉借款纠纷并无实质性争议,双方不能就本案诉讼原因给出合理解释的,应当认定出借人主张的借款事实不能成立。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本案适用的是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

  案例索引:一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宁民初67号民事判决(2021年7月14日);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1203号民事判决(2022年3月7日)。

  裁判要旨:当股东超出注册资本向公司或其经营项目投入资金,且股东协议约定与会计资料记载对该款项性质的界定存在矛盾的情况下,应当依据股东间协议、公司会计资料、付款凭证等各项证据材料,综合判断股东投入款项的真实意思表示,避免控股股东借助实际控制公司的便利随意更改款项性质、侵害公司责任财产。

  相关法条:❶《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9条;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85条。

  案例索引:一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6民初31982号民事判决(2022年9月29日);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02民终3439号民事判决(2023年4月27日)。

  12.签订借款合同的名义出借人具有依据合同起诉的主体资格,但实际出借人另行起诉的除外

  裁判要旨:❶因实际出借人处于公司筹备阶段,而以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协议,此种做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签约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具有起诉的主体资格。❷在法院再审申请审查期间,实际出借人已就案涉借款提起诉讼,对名义签约人申请再审请求本案继续审理的主张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本案适用的是2017年6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

  案例索引:一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金初字第108号民事裁定(2018年10月23日);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终937号民事裁定(2019年5月31日);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595号民事裁定(2020年2月20日)。

  13.公司对其成立前法定代表人的借款未用于公司经营,即便借据加盖公司公章,亦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裁判要旨:借款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且借款存入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即便后期在借据上加盖了公司公章,在借款未用于公司经营情形下,该借据对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公司依法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索引:一审: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2016)赣0423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2017年2月16日);二审: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4民终596号民事判决(2017年5月4日);再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赣民再39号民事判决(2018年5月2日)。

  裁判要旨:借据上只有借款方夫妻中的一人的签名,出借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应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借款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和记平台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另一方对于借款知情,并作出欲还款的意思表示,即便其不知道借款的具体数额,此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相关法条: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5条、第676条、第679条、第680条(本案适用的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第207条、第210条、第211条);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第2款。

  案例索引:一审: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2018)晋0821民初3074号民事判决(2019年10月22日);二审: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8民终1610号民事判决(2020年8月10日);再审: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8民再7号民事判决(2022年6月8日)。

  15.工程项目管理人与他人签订借款协议加盖项目部印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认定

  ——大冶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湖北某古建有限公司、刘某某、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应有相当的预期,表见代理的认定应当结合合同缔结、履行中的各种因素,考虑交易方式、交易内容等综合进行判定。对于善意相对人的认定也应当审慎,本案中,作为从事建设行业的某建筑公司,应当清楚我国现时建设行业存在着较为普遍的工程转包而存在实际施工人之情形。其作为出借人,向项目部出借作为种类物的资金,而非特定物的建筑材料等,不在合同中指明系向项目部出借,仅只是指向具体的刘某某等个人,此行为难以表明其是向项目部出借资金,刘某某等个人的行为更不构成表见代理。

  案例索引:一审:湖北省大治市人民法院(2021)鄂0281民初931号民事判决(2021年7月22日);二审: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2民终2246号民事判决(2022年7月4日)。

  16.投资人要求目标公司偿还按照投资协议注入目标公司的投资款的法律关系认定

  裁判要旨:❶在履行投资义务后,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就已投资款项订立以达成特定经营目标为条件的“投资转借款”协议,具有“对赌协议”实质特征,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❷投资款按照投资协议注入目标公司资本公积金后,即转化为目标公司财产。投资人要求目标公司偿还该部分款项的,属于变相取回投资,应当符合公司减资程序规定。

  案例索引:一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再14号民事判决(2021年6月18日);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民再271号民事判决(2021年10月19日)。

  裁判要旨:因赌博产生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在审理被告抗辩称其所欠债务为赌债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可通过举证责任分配对债务性质进行审查。原告应当证明其与被告借款事实的存在及款项的实际交付,还应证明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反驳借款为赌博债务,并证明达到引起合理怀疑的程度时,原告还应就借款形成的时间、地点、经过、借款资金来源及资金交付方式、约定的借款用途、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利息、在场人等有关细节进行详细说明帮助法官予以准确认定。

  相关法条: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0条(本案适用的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

  案例索引:一审: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民初10733号民事判决(2017年11月29日)再审: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5民再14号民事判决(2022年10月14日)。

  裁判要旨:❶对于借款人在放款日前(或同日)支付的利息是否构成“砍头息”,应在把握立法本意的基础上正确理解法条内容,以适用于形式多样的借贷纠纷。在借款合同关系中,借款数额和借款利息系构成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借贷双方在订立借款合同时,通常要对借款数额、利息计算方式及支付期限做出明确的约定。一般而言,借款利息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出借人的。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以防止出借人重复计息或高于实际出借本金计息。❷是否构成“砍头息”的判定需要把握利息性质。利息的支付应以借款人实际占有借款为前提,并由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借款合同履行期内按约定支付。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时,应牢牢把握该利息取得的前提和支付条件。❸通过探究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立法目的,应意识到上述规定并非单纯制约出借人在发放借款时自行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这种单一的情形,而是旨在防止出借人利用资金优势地位,假借利息名义谋取不当利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论出借人以何种手段谋取不当利益,均应以是否符合上述利息取得的前提及支付条件来判断相应钱款的性质,以及是否应在本金中予以扣除。

  相关法条: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0条;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

  案例索引:一审: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商)初字第2459号民事判决(2015年2月13日)。

  19.借款人仅凭一张借条,不能证明借款已交付的事实,又未举证借款来源的,不足以认定借款事实的存在

  裁判要旨:借款合同中,行为人对仅凭一张借条主张债权,不能证明借款来源和借款已实际交付的事实,且对借款的交付时间、地点、数额和付款前现金的保存方式等具体情况的陈述存在多处前后不一致的,不足以认定借款事实的存在,其债权主张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

  案例索引:一审: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1994)振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1997年5月10日);二审: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海中法民终字第233号民事判决(1997年12月29日);再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琼高法民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1999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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