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记平台中华传统文化历来重视扶弱助残,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亦受到了立法与司法的全力保障,但实践中仍存在忽视或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对此应处理好每一起残疾人权益纠纷案件,回应残疾人的合理合法诉求,让残疾人感受到法律的温度,同时引导社会弘扬关爱残疾人的传统美德。
被继承人王某夫妇育有两个女儿,夫妇二人去世时留有一套房屋,两个女儿就房屋继承问题诉至法院。案件审理中,考虑到小女儿为残疾人且居住在涉案房屋,其名下拆迁安置房尚未交付的情况,法院多次组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房屋由大女儿继承并支付小女儿四十万元补偿的方案。但大女儿要求腾房后再支付款项,法院考虑到大女儿称手头并无足额钱款,小女儿腾房将面临暂无处居住及拿不到补偿的风险,故向小女儿释明风险并积极对大女儿做工作,最终大女儿筹集资金提前支付了款项,小女儿亦在取得安置房后及时搬出了涉案房屋。
家事纠纷往往同时包含了人身与财产的争议,表面的财产争议背后折射出的是亲属关系的紧绷,而充分调解则是调和家庭矛盾的缓冲器。残疾人作为,应关心关爱其诉求,充分释明权利义务与风险,在调解中运用“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精神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让调解效果落实到履行中,更好地保障残疾人权益,也能同时避免家庭关系进一步走向破碎,防止判后出现不自觉、不及时履行的情况,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曹某与黄某夫妇名下有一套房屋,二人育有二子,黄某1与黄某2,黄某1的儿子小黄为多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2019年5月曹某与孙子小黄签订房屋赠与协议并过户,2019年10月黄某去世。黄某2主张该赠与协议无效,曹某表示黄某生前亦同意赠与并提交录像。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结合房屋一直由黄某1一家居住、黄某1赡养老人、黄某1的儿子残疾情况、黄某在录像中的意思表示等认定赠与协议不存在无效情形。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讲究家庭成员之间养老扶幼,相亲相爱,精神或身体残疾的家庭成员更应得到重视与关心爱护。实践中,出于“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的考虑,祖父母为了对残疾孙子女充分照顾,为其未来的生活提供物质保障,常常将名下房产部分或全部赠与残疾孙子女,在能够明确是老人的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应予以支持,其他家庭成员亦应予理解。
徐某育有一女,每月养老收入为900元,另因其为二级肢体残疾每月领取400元残疾补助金,其患有多种疾病,需要长期就医买药,虽徐某另有几间房屋出租,但租金由其女儿收取,其女儿亦不支付赡养费,故徐某诉至法院主张医药费与赡养费。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徐某年事已高,身患残疾,综合考虑徐某的情况酌定其女儿每月支付600元赡养费、承担医药费,并指出徐某有权向女儿另行主张收取的租金,同时明确如将来徐某收入显著减少或身体状况显著下降时可要求增加赡养费。
相比普通老年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年老后面临的生活与情绪困境更多,其晚年生活遇到的挑战更大,因此更应保障其老年生活权益。残疾人将子女抚养长大的艰辛相比普通父母更甚,如子女不知感恩,在父母年老时不管不顾,不仅背离了初心,亦与孝亲敬老的传统文化相悖,因此应以司法强力保障残疾人对赡养的诉求,在子女不自觉履行赡养义务时,施以强制执行力。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在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时,应在诉讼程序、权利保障方面彰显司法的温度,通过司法“向前一步”,让裁判不只呈现在纸面上,更落实到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每一步,引导社会形成关爱残疾人的和谐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