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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内蒙古某制药有限公司与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6-13 13:47人气:

  2018年9月20日,原告内蒙古某制药有限公司因建设某项目公开向社会招标。2018年10月19日,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在投标会议上中标,双方签订了该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书》,根据合同内容,案涉工程项目总造价为1.7亿元。总承包合同签订后,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在位于内蒙古某工业园区的厂区进行施工。合同履行后,原告给付被告工程款1.1亿元。2020年6月,被告要求原告继续支付工程款,原告不予认可。2020年6月26日,被告在建设方、施工方及监理公司三方会议上明确提出撤出施工现场,和记app官网不再继续施工,原告也同意被告撤场,至此案涉工程烂尾。在双方僵持不下的情况下,原告向开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共提出九项诉讼请求,包含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合同及补充协议、移交工程全部工程材料、将施工人员、施工设备撤出施工场地、给付赔偿款等内容,争议金额共计4884余万元。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反诉,共提出三项诉讼请求,包含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等内容,争议金额共计8878余万元。

  了解相关情况后,开鲁县人民法院及时将该案纳入涉企重大案件,通过“绿色”通道快速开展立审执相关工作,并组织召开专业法官会议,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处理方案,并启动了“人大代表+法院”诉调对接工作机制,邀请人大代表参与调解。人大代表协同承办法官根据案件情况,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和生活经验分析利弊,商量制定调解方案;应邀到双方企业走访调研,了解双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实际困难,以现场见证,听取专家意见等方式全程参与案涉工程评估。法官从当下与长远、情理与法理多角度释法明理,从案件可能给企业造成的经济影响方面进行分析、评估,从有利于复工复产的角度入手,引导双方互谅互让。经过融情于法、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给付被告剩余工程款3425.6843万元,明确双方交割责任义务范围。

  企业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实践中,企业之间因建设工程发生纠纷比较常见,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厘定案件争议焦点,平衡双方利益,妥善化解矛盾。在涉企案件中邀请人大代表参与调解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亦是司法为民理念的充分彰显。具体到本案中,内蒙古某制药有限公司作为一家以生产原料药为主的现代化企业,具有引导开鲁县玉米生物制药产业链向中高端延伸的重要作用,在开鲁县玉米生物制药产业链中当中扮演不可或缺的角色。开鲁县人民法院充分运用“人大代表+法院”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化解企业矛盾,并对双方下一步合作方式、内容等进行了案外指导,于2023年6月帮助企业顺利复工复产,实现了企业涉诉纠纷快速解决,不仅发挥了人大代表群众基础好、熟知社情民意的优势,也将法院的诉讼活动置于人大代表的监督之下,让人大代表更直观了解法院工作,提升法院工作的公开透明度,真正做到了企业涉诉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原标题:《【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内蒙古某制药有限公司与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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