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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观 史伍俊:鉴定式分析法在刑事审判中的运用及展开

发布时间:2024-08-31 18:20人气:

  和记ag按照一定的分析框架处理刑事案件,确保检验过程可视、分析结论可靠,是刑事审判思维养成的必经之路。法律人的技艺就是论证,只有驾驭好这项技艺,才能对案件处理有准确判断,才能做到以理服人。然充分论证,就需要遵循一定的方法,鉴定式分析法就可以帮助我们有条不紊地处理普通案件和复杂案件,通过完整地展示逻辑推理的过程,确保刑法适用的安定性,且不会顾此失彼、遗漏要点。

  所谓鉴定式分析法,亦称归入法:先以假设抛出问题作为分析的起点,然后开始逐步、逐要件地进行确认,最后得出是否成立犯罪的结论。一般来说,鉴定式分析可分为五个步骤:划分事实单元→寻找刑法规范→选定审查思路→展开涵摄分析→得出最终结论。

  陈某私放林某一只名贵鹦鹉后,唆使同伴何某窃取林某的珍贵花瓶,被林某发现,何某将花瓶扔向林某后逃跑。林某让同伴唐某教训一下陈某,唐某见其女伴屡被欺负,杀心四起,从屋外找了一块石头砸向陈某头部导致陈某重伤昏死。唐某误以为陈某死亡,十分后悔,和林某将陈某塞进麻袋后藏入地下室,后陈某窒息死亡。

  传统案例分析是引导大家就某个争议问题展开思索,其存在的问题在于容易将我们对案例的思考范围局限在某个知识点上,而我们面对的现实案件往往包含了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涉及诸多法律规范,这就需要我们学会如何庖丁解牛、抽丝剥茧。

  上面的案例中,包含了多重行为事实,为了使分析过程清晰化,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化整为零,将案件事实划分成若干单元,循序渐进、各个击破。梳理方法一般可采用“行为标准”和“行为人标准”两种,各有利弊,相较而言个人更习惯“行为标准”,该标准划分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点:

  1.按照时间发展顺序,一个行为引起一个结果的,即可成立一个独立的事实单元。比如上述案例中,陈某的私放行为导致林某名贵鹦鹉飞走的结果发生,这就是一个独立的事实单元。

  2.不应将同一犯罪的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分割成不同的事实单元。比如上述案例中,唐某去屋外寻找石块的行为,是其之后用石块砸陈某头部的预备行为,如果唐某的寻找行为并未出现其他原因而停止,就应当将其寻找行为和砸人行为一并予以审查,如将一个整体事件切割成预备、实行和既遂几大块是没有意义的。

  3.在多人参与犯罪的情况下,一个事实单元必须包含正犯行为。比如上述案例中,陈某唆使何某实施盗窃,基于共犯从属性原理,陈某的唆使行为应以何某的盗窃行为为前提,不能仅有狭义共犯,否则将造成分析的割裂。

  鉴定式的逻辑是先假设再论证,因此要先基于刑法知识进行假设,再通过分析进行论证。因此在寻找规范时要尽可能全面,不能遗漏。

  首先,对于案件事实中的某一行为可能构成的犯罪,必须毫无遗漏地考虑在内,可能构成此罪也可能构成彼罪的,对于几个可能性都要进行讨论。例如某国有公司会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保管的单位现金2万元取走。我们在分析该名会计的行为时,既需要考虑《刑法》第382条的贪污罪,也不能遗漏《刑法》第264条的盗窃罪,毕竟贪污罪与盗窃罪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在上述数额未达到贪污罪入罪标准的情况下,可以盗窃罪论处。

  其次,在论证某一犯罪是否成立时,除了要分析其核心条文之外,还要考虑相关法律拟制条款。如上述案例中何某的行为,按照《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其行为并不符合该罪的构成,但《刑法》第269条还对其他按照抢劫罪处理的情形作了规定,同样需要对何某的行为围绕该条规定进行审查。

  选择审查框架所要完成的,就是采用何种体系判断相关犯罪是否成立,实质上就是判断犯罪是否成立的基本检验框架。目前主流且个人亦推荐的审查框架,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对照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审查。我们在影视剧中经常可以看到,古代断案经常会问堂下之人“该当何罪”,这实际上就是在确定被告人触犯具体罪名的相应条款。这一环节的审查内容主要在于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实质地符合刑法规定的客观构成要件作出评价,确定被告人的行为与特定构成要件所要求的实行行为、特定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及客观规则、违法身份等要素相一致,再结合主观构成要件去描述、归纳案件事实,从而确定客观违法性的存在与否。例如上述案例中,唐某用石头将陈某砸成重伤昏迷但未死亡,后将昏迷的陈某装入麻袋导致其窒息死亡,虽与唐某的设想存在不同,但并未出现重大的因果流程偏离,唐某仍应对陈某的死亡结果负责,且唐某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要思考有无违法阻却事由。行为符合构成要件的,通常具有违法性,在99%的案件中也就能得出被告人构成犯罪的结论。但在少数案件中,需要从法秩序统一性角度例外考虑是否存在无罪的理由,被告人是否可以例外主张行为的正当性,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而上述案例中,唐某的行为并非为阻止不法侵害行为而实施,不构成正当防卫。

  第三,还需进一步考虑是否存在责任阻却事由。即被告人的行为虽然客观上、实质上对社会有害,但对被告人是否可以进行责任减免还需作审查评价等。上述案例中,如果唐某系未满12周岁的人,其无需对故意杀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鉴定式分析法,是一种思维与审查机制,本身并没有独立的内核,它需要有其他理论成果、经验判断加以支撑,才能完成案件分析的过程。所谓涵摄论证,就是对案件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一次完整的三段论推理。

  具体方法上,首先,要对各要件进行逐一审查,对于其中基本没有争议的问题,可简单略过,如被告人并未行使正当防卫权,则无需就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问题进行大费周章的排除。

  其次,对于争议和疑难问题,应当针对性地做出分析论证。相关的争议问题,理论和实务界往往存在多种观点,论证时可对主要学说进行逐一鉴定,但最重要的是在评说基础上明确自己的观点。上述案例中,不仅鹦鹉是否应认定为刑法上的物存在争议外,陈某的私放行为是否应认定为“毁坏”行为同样存在较大争议,我们可在各学说利弊的基础上明确自己采用的标准,即陈某私放鹦鹉的行为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否。

  最后,在论证过程中,应当从《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刑事审判参考》中找寻典型判例的观点以参照适用。

  犯罪竞合的处理在每一事实单元内,如果经过分析,认定被告人同时成立两个以上的犯罪,那就需要专门审查被告人究竟成立真正的竞合,即数罪并罚,还是想象竞合,抑或是法条竞合,进而决定对其最终适用的罪名。在鉴定式分析的最后,需要基于分析的过程,对全案所涉人员的刑事责任逐一进行总结,不可与分析过程相矛盾。

  通常情况下,法律是法律,判决是判决,它们有原则上的不同。但在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法律不止是纸面上的规则,而是通过一份份具体的判决呈现。而上述鉴定式分析法实际上是一个可以层层过滤事实的工具,帮助我们将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切分成更容易处理的片段,然后让这些片段和具体的规范逐步符合,进而将一系列中间结论汇总到一起得到最终且靠谱的判决。作为一名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动辄关乎生死利害,绝非儿戏,万不可有轻飘之态,必须踏实严谨,审慎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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