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动新时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恩施市妇联发布妇女儿童维权典型案例,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作用,引领全社会形成尊重妇女权益的氛围,引导广大妇女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林某与王某离婚后,女儿小月一直由林某抚养,小月达到法定入学年龄后,林某无正当理由一直未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王某与林某多次沟通未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林某送小月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尊重适龄未成年女性受教育的权利,必须履行保障适龄未成年女性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法定监护职责。本案中,林某在女儿小月达到法定入学年龄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拒不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不利于小月的成长发展,违背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遂判决林某送小月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判决后,林某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保护适龄未成年女性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未成年人,不分性别、家庭财产状况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适龄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实施任何放任或者迫使其失学、辍学的行为。本案中,林某作为小月的直接抚养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送小月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剥夺了未成年女性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严重影响未成年女性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发展,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判决在依法保护未成年女性接受义务教育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李某某与冯某某(女)于2010年3月相识恋爱,于2011年9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李某某与冯某某婚后共同购买房屋一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后又因冯某某患癔症性精神疾病,时常无端指责、打骂李某某及其家人,导致双方关系愈发紧张,并于2019年3月开始分居。李某某曾于2019年4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被判决驳回后,双方关系仍未好转。李某某于2020年5月向渝北区人民法院再次起诉,请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定冯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肖某某(冯某某与前夫之子)为其监护人,其请求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冯某某予以照顾,并要求李某某支付冯某某经济帮助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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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李某某与冯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冯某某患癔症性精神病,双方常常发生纠纷,并于2019年3月开始分居,且在李某某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判驳后,双方仍未和好,说明二人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在财产分割方面,虽然双方均主张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但考虑到冯某某患病,离婚后无经济来源及住所,生活困难,应适当予以照顾,遂基于照顾女方权益原则以及离婚经济帮助的法律规定,判决案涉房屋归冯某某所有,由冯某某向李某某支付一定的房屋补偿款,并根据本案实际酌情判令李某某向冯某某支付经济帮助金10万元。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为帮助困难一方避免因离婚而陷入生活困境,要求有负担能力的一方给予适当经济帮助的一种离婚救济制度,是对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基本生存权益的救济。离婚经济帮助的具体金额、计算标准,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对此,人民法院可综合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民事行为能力、谋生能力等实际情况,酌情认定。帮助的形式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住房或者其他财产。对于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当事人,经济帮助数额可视具体情况酌情提高。本案中,冯某某已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其分得了房屋能够满足居住需求,也会因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无生活来源,导致离婚后陷入生活困境,故结合该具体情况及李某某的经济状况,酌情判决李某某支付冯某某经济帮助费10万元,既兼顾了李某某的支付能力,也保障了冯某某的基本生活。
苏某(女方)与黄某(男方)系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家庭经济、子女抚养等生活琐事发生纠纷。黄某曾多次威胁苏某,并在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多次跟踪、骚扰、恐吓苏某,威胁苏某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导致苏某身心受到巨大伤害,人身安全存在较大隐患。苏某不堪重负,向长寿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交相关证据。
法院认定苏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便立即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一、禁止黄某对苏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黄某骚扰、跟踪、接触苏某及其近亲属;三、禁止黄某以各种方式威胁、恐吓苏某及其近亲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本案中,人民法院对苏某的申请及时作出裁定,迅速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保护了遭受家暴妇女的合法权益,防止了家庭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