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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监管、评查五步法的构成及运行机制

发布时间:2024-08-25 00:59人气:

  法律出版社推荐王雨田院长新作,全文如下:本书立足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实践,首创了由法律依据检索、类案检索、关联案件检索、证据规则运用、法律规则适用五个步骤组成的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审判工作流程和办案方法。本书积极探索健全规范审判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的体制机制,旨在实现案件审理、监管、评查用“一把尺子量到底”,院庭长等监督主体加强审判监督管理提供明确而具体的操作指引,助推人民法院实现审判权力运行可查询、可追溯的司法改革目标。同时,本书对于指引当事人规范参与诉讼,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实践价值和现实意义。

  王雨田,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二级高级法官,湖南省审判业务专家,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长期在党政部门和审判执行一线从事实务工作和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审判实务经验和审判管理经验,主持最高人民法院《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及深度应用对审判工作影响的实证分析》等多项司法实务课题;在《法治日报》《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报》《湖南审判研究》等报刊上发表《加强制约监督规范司法权力运行》等文章五十余篇。

  五步法是在案件审理(监管、评查)中,审判人员应当使用的由法律依据检索、类案检索、关联案件检索、证据规则运用、法律规则适用五个步骤构成的一套系统化、标准化、规范化审判工作流程及相对应的工作技能。在司法实务中,按照五步法的要求,法官审理案件,院庭长监督案件,审管办评查案件,均应主动适用上述步骤。五步法的五个步骤是基于审判运行规律、法官办案逻辑、审判监管流程、案件评查规范设计的,五个步骤有先有后,依次接续,缺一不可。五步法针对司法实务中存在的案件审理、案件监管、案件评查环节彼此相分离、标准不统一、流程不规范的问题和不足,努力构建与员额制改革相匹配的审判权运行体制机制,以实现案件审理、案件监管、案件评查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和标准从头到尾能够做到用“一把尺子量到底”。五步法的全面推行运用,将促进法官在案件办理时在全面系统学习相关法律依据的基础上不断更新法律知识储备,不断更新裁判理念,不断优化裁判思路,进而不断提升办案能力和水平。在司法实务中,将确保办案法官在办理案件具体过程中,均能做到“庭前准备充分”“庭审规范有序”“合议案件精准高效”,为案件高质量审理和司法公正奠定坚实基础。

  五步法是环环紧扣、层层递进、衔接有序、相互协调的有机体系,较好地解决了规范办案依据和办案流程,依法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尺度,完善审判监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五步法这个“统一标尺”,能够健全并完善对法官审判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倒逼法官提升司法能力和水平。在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中,按照五步法,能够充分发扬司法民主,集中集体智慧,在司法民主集中制基础上有效地解决事实认定分歧和法律适用分歧,进而用体制机制统一裁判理念和裁判尺度,从而实现“类案同判”。五步法的提出为法官办理案件、院庭长履行监管职责、审管办进行审判管理、案件评查员开展质量评查提供了规范的流程和工作方法。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三大诉讼法的共同原则,是公平公正办案、确保案件质量的必然要求。“法律依据”是法官断案的“首要工具”。根据案由和相关争议,从立案、开庭到依法合议,从取保候审到财产保全,甚至案件进入执行后对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依法进行审查等,办案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始终要运用程序法和实体法处理案件。要做到依法办案,法官必须对受理案件时的所有法律依据进行全面、完整、准确地理解。然而,法律依据是不断丰富和完善的,法律的立、改、废、释已经成为常态。这就要求,法官要以案由为基础,在办案过程中,对相关的法律依据进行检索,做到“应检尽检”。司法实务中,不乏由于法官凭已有经验和固有法律知识储备办案,而在程序处理和实体处理时从头到尾疏忽甚至遗漏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指导案例的情况,这种情况在有新出台的办案依据时尤为常见,如果不及时检索,必将产生漏用法律依据的情形,对案件的质效和司法公信力造成损害。因此,本书认为,将“法律依据检索”作为五步法的第一步,在案件办理中十分必要。只有对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及立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规定、单行条例、司法解释、批复答复、指导性案例等(必须遵照的办案依据)进行全面、系统的必要检索,同时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件、上级法院参考性案例等(办案参考)进行补充检索(扩展检索),才能做到全面、完整、准确理解法律和适用法律,才能不遗漏应当进入法官视野的法律依据和办案参考,进而更有利于法官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并在充分发扬司法民主的基础上,在司法民主集中制运行过程中,妥善处理事实认定分歧和法律适用分歧。

  从五步法的推行看,法官办案时应将法律依据检索贯穿于庭审和合议的全过程。只有在对法律依据(程序法依据和实体法依据)进行全面检索的基础上,法官才能运用系统思维,在具备体系化法律知识储备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尽快确定争议焦点,尽快确定审判方向以及审理重点、难点。法律依据检索结果,应当有效运用于庭前准备、庭中审理和庭后裁决的全过程,从监管角度看能够精准还原检索全过程,这也是案件质量检验和司法过程公开透明的必然要求。按照五步法的要求,在检索时必须做到“应检尽检”。为此,法官必须具备相应的检索技能,检索来源应当权威,检索方法必须高效。审判人员要随时关注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废止、修改及更新,保证法律依据检索的时效性、准确性、完整性。以《民法典》贯彻实施为例,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为确保《民法典》正确实施,对现行有效的591件司法解释、相关规范性文件完成了全面清理工作,决定废止116件,修改111件,并新制定了7件司法解释。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需要,还在持续出台《民法典》相关配套司法解释,法官在检索法律依据时必须要予以高度关注,在及时检索基础上确保法律知识储备与时俱进、及时更新。

  此外,新时代的法官要善于利用各类法律检索平台及时进行有效检索,只有充分利用好大数据平台,才能在方法论上实现全面提升,不断提升司法效能和办案质效。我们只有在对法律依据进行全面系统检索、全面系统学习和全面精准理解的基础上办理案件,才能为正确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实现公正司法、奠定坚实法律依据基础。

  司法,从司法实务看,是审判人员对法律行为、法律关系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分门别类进行类型化归类,依法审理、处理的过程。每一种法律行为或者法律关系,都有内在的规律,这是对法律行为、法律关系进行类型化审理的基础。对法律行为或法律关系进行归类并进行类型化审理,是法官应当掌握的基本功。

  比如,在刑事案件中,要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对犯罪行为进行类型化审理;在民事案件中,要从基础事实及相关法律关系中确定类型化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行政案件中,要从行政行为或行政基础事实中确定类型化的行政行为。在类型化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要在待决案件的庭审中依法判断,甄别类型化的行为,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及时、精准确定事实争议焦点以及法律适用分歧,引导各方充分举证、质证并进行充分辩论,为正确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奠定坚实审理基础,并为此后的合议庭评议打下坚实评议基础。

  不同的审理者在类型化审理过程中会产生分歧。有时可能在类型化归类上存在认识分歧,有时可能归类一致但对法律规则具体适用存在认识差异,甚至两者兼而有之(这在复杂、疑难案件中十分普遍)。这时,就需要法官在全面完整准确理解办案依据的基础上,坚持独立判断,依法办案;在“明察慎断”基础上,正确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尤其是在复杂、疑难、新类型案件中,合议时常常会产生事实认定分歧和法律适用分歧,此时,类案检索就显得十分必要和十分重要。通过类案检索,审判人员能够参考全国各地法官(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相类似案件中如何具体处理案件的做法,对案件的妥善处理和正确审理能够起到十分重要的参考作用。具体而言,在办案过程中,承办法官可以在独立检索法律依据(证据规则和法律规则)的基础上,参考类案检索到的类案具体适用的证据规则和类案具体适用的法律规则,即同行对类似案件类似争议问题的审理和处理,以此指引待决案件依法认定事实和准确适用法律,并在此基础上,最终采用最优裁判思路和裁判路径审理、处理待决案件。这样,通过与类案体系化的识别比对,能够最大限度地达到缩小和消除个性化审判主体的事实认定分歧和法律适用分歧的目的,在体系化思维下,统一裁判尺度,实现“类案同判”,实现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类案检索是“类案同判”的基础。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具体到办案技能而言,类案检索就是要用正确的检索方法、在权威的检索平台上,经过检索操作,真正把与待决案件在争议事实(基本事实)、争议焦点、争议法律适用问题相类似的已生效案件迅速、高效、精准地检索出来。在此基础上,用待决案件与检索出的类似案件进行识别比对,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确保待决案件办理与认定事实规则、证据裁判规则不偏离,确保待决案件与应当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偏离,进而避免司法差错,杜绝司法不公、司法不廉现象。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法律规范无法穷尽生活中的一切可能。现实生活中,存在各种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这时可能会出现审判人员检索不到相类似生效判决的情况。然而,“司法不能拒绝裁判”,在无法找到“实质类案”的情况下,法官仍然需要进行类案检索,在独立办案的前提下,“最相类似”案件的检索报告仍然可以为合议庭合议提供一定的参考。审判人员在能动司法的基础上,可以通过类案检索比较借鉴最相似的司法理念、裁判思路,按照以最小代价取得最大社会效益的效能原则,确定待决案件最优裁判规则和解决路径。因此,类案检索对于正确审理案件必不可少。

  类案检索,旨在通过检索已生效裁判、识别实质类案、运用类案检索结果、监督管理类案检索制度,充分发扬司法民主,在司法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有效运行下,最终确保实现“类案同判”,促进法律适用统一,维护司法公正。做好类案检索工作,需要法官等检索主体掌握好“类案检索”“类案识别”“结果运用”“类案监管”四种能力。在检索已生效裁判时,主要是要掌握类案的检索方法、检索平台的使用方法,才能确保能够检索出所需类案。类案识别,是要对检索出的类案进行识别对比,通过类案分析判断出与待决案件具有相似性的类案,也即识别实质类案,并制作好类案检索报告,为后续结果运用打下基础。识别出实质类案后,需要用好类案检索结果,在存在实质类案的情况下,要提取出已生效裁判的裁判规则,并用其涵摄待决案件,形成最终裁判结论。目前,类案检索制度刚刚运行,各地都处在探索阶段,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加强类案检索制度落实的监督管理十分必要。通过类案检索、识别、结果运用和制度运行监督一起构成一套类案检索体系,确保类案检索能够有效运行,更好促进“类案同判”,实现法律适用统一。

  统一关联案件之间的裁判尺度,既是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的朴素追求,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司法中的直观体现。做好关联案件检索,进而统一裁判尺度,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是破解“关联案件不同判”难题,提升司法公信力,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准确把握关联案件检索的特点,正确理解类案与关联案件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让关联案件检索更具有针对性,才能做好关联案件检索。

  事物都是普遍联系的,案件也不例外。关联案件是通过“关联点”联结起来的不同案件,有的关联案件也可以归属于类案,但关联案件与类案之间是有区别的。相比于类案而言,关联案件具有联系更紧密、更直接、更具体的特点,关联案件检索一定要找准“关联点”。关联案件中的“关联点”,可以是关联主体,也可以是关联法律事实,还可以是关联标的物。在关联案件检索中,要用科学的方法迅速将关键“关联点”找出来,作为检索关联案件的基础,进而把真正的关联案件全面精准地检索出来。当前,专门的关联案件检索平台比较欠缺,关联案件智能推送技术不够成熟,关联案件检索面临“检索难”的现实困境。破解“关联案件检索难”的办法,就是构建一个“办案法官积极检索、相关部门协助检索、诉讼参与人自愿检索”的关联案件协同检索机制。

  关联案件检索是能动司法的具体体现,是法官职业素养和系统思维的具体展现。从办案技能看,法官必须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重要“关联点”为线索,对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检索,在与关联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比较中,在坚持依法办案、独立办案的基础上,才能确保纵向关联案件、横向关联案件彼此之间的平衡、协调,在实现个案公正的基础上实现广义的社会公平正义。具体而言,在刑事案件中,关联案件通常表现为共犯、上下游犯罪之间的横向和纵向关联。比如,在审理受贿案中,在认定事实和定罪量刑上,应当要与相对应的行贿罪案件进行比对平衡。如果因为分案审理,已有关联案件认定行贿人甲行贿200万元,但在审理乙受贿案时,合议庭只认定受贿人乙受贿150万元,这样处理案件肯定是不妥当的,案件处理结果经受不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群众的检验。在民事案件中,关联案件可能更多地体现在横向关联上(有时也体现为纵向关联),如诉讼主体关联、案件基本事实关联等。例如,在涉及同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延迟交房纠纷中,在住户A与住户B基于同一事实主张违约金的诉讼案件,如果支持A的诉讼请求却驳回了B的诉讼请求,显然这样的审理结果势必会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难以接受。

  具体在案件的处理中“要善于衡平各种价值,兼顾案结与事了,做到法律与情理融通,个案处理与平等适用协调,正确处理好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全面考量个案正义与制度正义,从而以高水平、高质量的司法产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关联案件检索就是聚焦关联案件“检索难”问题,通过运用科学的检索方法和检索技巧,精准发现与待决案件相关联的案件,在坚持法官独立判断、主流价值观理念、体系化分析思维、法秩序统一性四项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待决案件与关联案件的具体情形,通过发扬司法民主,在民主集中制运行中解决事实认定分歧和法律适用分歧,统一关联案件之间的裁判尺度,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让人民群众在关联案件处理中感到公平正义。

  证据规则的运用主要是用来解决事实认定的问题。查明事实真相是裁判纠纷的前提和基础。解决事实认定的分歧必须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正确地运用证据规则,紧紧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证据的审查与认定。规范证据规则的运用要求法官合理分配诉讼双方的举证责任,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并且最终认定的事实要符合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

  当前裁判文书不同程度存在“重证据认定结果,轻证据采信过程”的现象,为求全面、客观地反映证据裁判过程,法官必须将证据认定的过程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公开,尤其对于双方存在较大分歧的证据更加需要详细阐明是否采信的理由,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判。对于证据规则运用存在争议的证据认定,还要通过类案检索、关联案件检索实现证据规则运用的尺度统一。

  强化裁判文书证据说理,可以有效制约司法的恣意和专断,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有助于提升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同感。从以往的个案教训来看,其中绝大多数案件脱离了证据裁判原则,在证据规则运用方面出现了偏差,最终影响了裁判的公正性。在全面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背景下,“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已得到落实,为了确保在新的审判权运行模式下“放权不放任”“用权不任性”,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将成为审判监督与案件评查的重点对象,是评判案件质量的重要维度。证据规则的规范运用将贯穿于案件的审判、监督与评查,确保“一把尺子量到底”,切实检验办案质量。

  法律规则适用是在依法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进行定性分析,对法律纠纷进行实质化处理的过程,从而实现定分止争,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对类型化的法律行为要坚持依法评价、充分评价、最优化评价、一次性评价、不重复评价等原则,并在此基础上选择最合适的法律规则处理争议,以期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法律规则适用的过程是一个能动司法的过程,是体现法官审判能力和司法经验的过程,也是法官凭借审判智慧弥合法律与事实、法理与情理之间缝隙的过程。法官在对案件进行法律依据、类案、关联案件以及证据规则检索之后,可能会形成不同的裁判思路。这时需要法官综合全案权衡利弊,选用最合适的适用规则,以最小的司法代价取得最佳的社会效益。有的案件裁判思路、裁判规则在法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中已有明确意见,如“正当防卫”的认定、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等问题,已经形成了统一的裁判思路,有了明确的裁判规则,法官应当严格予以遵循。而在某些疑难复杂案件或者新类型案件中,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的裁判思路,没有统一的裁判规则,对于同一案件可能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如在侵害“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知假买假索赔”等案件中就出现了不同的裁判思路和裁判结果,这时候就需要寻找一个司法代价最小、各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最优裁判思路”。尽管法律规则适用的规范问题是审判实务中的难点问题,但法律规则适用仍然具有一个可以评价的客观标准,对法律规则适用进行有效监管与评查必不可少,要避免出现不当适用、错误适用法律,导致出现瑕疵案件,甚至错误案件。瑕疵案件和错误案件必然会损害涉诉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信力,损害法律权威。

  需要说明的是,五步法是规范案件审理、监管、评查三项工作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方法,三个环节中流程和方法是一致的。后面的分步章节中有的没有单独就案件监管和评查进行专门的阐释,但在具体运行中,在进行案件监管和案件评查时,同样要严格按照案件审理中的上述流程和方法,独立进行,并在此基础上比对结论,以实现有效监管和评查。

  注:鉴于微信篇幅局限,本文注释略。各位读者诸君欲了解更多「五步法」司法适用之道,敬请参阅王雨田写作的『案件审理、监管、评查五步法』纸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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