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不觉中,2021年即将进入尾声,总结过往,展望未来,各类聚会纷至沓来,或为亲友情谊,或为商业往来,推杯换盏在所难免。2021年正值醉驾入刑的第10年,“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宣传用语已深入人心。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醉驾情形却屡见不鲜,醉驾涉刑案件数量与日俱增。本文将从醉驾的相关法律规定、300例案件分析、案例详解等角度全方位解析危险驾驶罪。
酒驾入刑标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定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处拘役,并处罚金。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血液酒精含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30毫克,增加十五日刑期。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可免于刑事处罚或不作为犯罪处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认罪、悔罪,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可以认定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笔者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知,近一年上海地区的危险驾驶罪判决一审案例高达3291例,其中包含醉酒驾驶案例2743例,随机选取其中250例《判决书》,经过数据统计可知:
血液乙醇含量最低为80毫克/100毫升,最高为314毫克/100毫升,平均含量为171毫克/100毫升。
随机选取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开的50例《不起诉决定书》,经过数据统计可知:
血液乙醇含量最低为89毫克/100毫升,最高为202毫克/100毫升,平均含量为126毫克/100毫升
(一)无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可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薛某有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冲卡、逃避、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等情形,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薛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裁判理由:一方面,薛某身为辅助交管的勤务辅警,很清楚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程序,但是其从一开始在现场拒绝接受呼气酒精测试,亮明身份和记官网反复求饶,使用手机对外联系,直至其工作单位民警邱某至殷行派出所将其带离,表明其具有逃避处罚的主观意愿和行为。另一方面,虽然本案中,相关公安人员碍于薛某的辅警身份,基于其求情讨饶,违反规定,既未让薛某在酒精呼气测试单上签字确认,也未对其抽取血样进行检验,帮助其脱逃,但根据《醉驾意见》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认定薛某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薛某醉酒的依据。薛某及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2日3时10分许,被告人冯某酒后驾车沿上海市嘉定区城北路由北向东南行驶至城北路XXX号嘉太检查站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因冯某未配合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民警王某某、辅警沈某遂将其控制并送至警车准备带往医院抽血检验。冯某在警车后排座位拒不配合,在民警多次劝阻后扬言要吞食打火机,并用右手作势佯装吞服。民警王某某立即伸手至其口腔内制止,被冯某咬伤左手食指。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因咬伤致左手食指皮肤破损,构成轻微伤;冯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毫克/毫升,达到醉酒程度。
被告人冯某到案后曾如实供述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后对袭警事实予以翻供,在法院审理阶段,又如实供述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冯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裁判理由:《醉驾意见》第三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冯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在民警带其去医院抽血过程中,又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危险驾驶罪、袭警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经审查查明:2021年9月21日13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酒后在**街**镇**路东约400米处南侧机动车停车位内的牌号为沪******的小型轿车上,因操作不当致车辆由西向东起步,车头撞击前方停车位内小型越野客车尾部,造成车辆损坏(物损合计价值人民币1,118元)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02mg/ml,属醉酒。
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离开现场,后接电话后主动返回事故现场,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裁判理由:虽然金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02毫克/毫升,属于加重情节,但是鉴于其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生命无价,酒后禁驾。不管任何原因,千万不能心存侥幸心理,醉驾既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任,更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此外,假如一时糊涂醉酒开车,遇到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一定要积极配合,争取从宽、从轻处理,否则不仅会加重处罚,更可能构成袭警罪、妨害公务等其他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