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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职工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伤认定情形中“工作岗位”如何合理认定?

发布时间:2024-09-07 02:07人气:

  赵某为某保安公司的保安,与保安陈某搭班,在某小区大门从事收费、车辆进出管理等工作,工作时间为8时至18时。按照该保安公司管理规定,一个岗亭配2名工作人员,一人在岗亭内管理机动车进出,另一人在岗亭外管理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出入。两人搭班可以自行商量具体岗位,每一小时交替岗位,没有强制要求。收费岗亭和门卫室均位于该小区大门口,收费岗亭在大门中间位置,内有一张凳子和电脑,只能坐下一个人。门卫室与收费岗亭相隔约一个道闸和通道的距离,分为内室和外室,内室有两个隔间,可供保安日常烧水、换衣、对讲机充电、上厕所、短暂休息等。

  2022年1月25日,赵某与陈某正常搭班上班。下午13时30分左右,陈某从门卫室出来进入收费岗亭,同时赵某手拿水杯离开收费岗亭进入门卫室,后未离开。16时20分左右,陈某进入门卫室,发现赵某在门卫室内室椅子上躺着,呼之不应。120急救于16时43分对赵某检查救治,17时12分宣告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跳呼吸骤停。公安现场勘验排除他杀。

  争议焦点:门卫室是否属于“工作岗位”?赵某在门卫室内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视同工伤情形?

  裁决结果:对赵某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予以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关于“工作岗位”的认定,收费岗亭与门卫室虽为各自独立的建筑空间,但收费岗亭与门卫室紧密毗邻,均属于赵某的工作场所,收费岗亭主要处理收费工作,门卫室则为保安日常更换工作服、为对讲机充电、解决饮水、短暂休息等合理必需生理需要的场所,应当视为赵某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收费岗亭与门卫室密不可分,均应视为工作场所。赵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应视同为工伤。和记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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